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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团质疑申诉适法性 避免教师择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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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为淘汰不适任教师,保障学生权益,教师申诉制度将教师代表比率调降,以免衍生“师师相护”争议。但部分教育团体坚持,教师申诉制度须《工会法》、《教师法》二法兼顾。全国校长协会表示,应避免教师择法适用,两法存有相互扞格矛盾之处,教师的“适法性”令人存疑。

配合劳动三法将教师纳入规范对象,因此同意教师可组织和加入工会,于今年5月1日将正式成立教师工会,全国校长协会理事长张荣辉忧心,《工会法》尔后将成为教师的后援,在工会强势介入的情况下,要处理不适任教师更是难上加难。

教师原本的申诉制度,不仅可以让透过工会来争取权益,也能够运用原来的申诉管道来提出申诉,不仅双轨并行浪费行政资源,而且不同管道的申诉处分,更会造成处分不一的结果。

评定流程 旷日费时

根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对“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的教师,可加以解聘。不过这段过程旷日费时,如规定“行为不检”处理流程就有察觉期、评议期及审议期。

全国校长协会指出,台湾法律对教师的保护相当完善,光是调查跟辅导,一个学年就过去了,教师若不接受决议,还可寻求救济途径,包括申诉、再申诉、诉愿、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这段漫长的路,预估至少要耗时6年。造成不适任教师继续教学,学生还在继续受煎熬。

教师申诉管道 只能择其一

张荣辉表示,若加强淘汰不适任教师机制,应掌握三大重点,包括教师如要申诉,要避免教师择法适用,应依劳资争议处理法、教师法申诉规定,只能择一适用。

另外,申诉评议委员会大幅降低教师代表,教师及家长代表须各占3分之1,其余再由教师、家长、社会公正人士、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及主管机关或学校代表担任,避免“师师相护”状况发生。

尤其要让申诉处理机制更明快,依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做成申诉或再申诉决定者,视同诉愿决定,得径行行政诉讼之相关救济,以节省半年到1年的诉愿处理时间,不仅兼顾程序正义,又能保障学生受教权。

教育部则表示,教师希望申诉制度能够保留,只要学校对个人的行政处分措施出现争议时可以提出申诉,不过教师要是提出申诉没有通过,就不可再要求协商,只能够择一,没有择法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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