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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劳保补助中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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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8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劳保政府补助款原由直辖市与中央政府分担,修法后改为统由中央政府负担,有助劳保财务健全。

现行劳工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直辖市与中央政府分担政府补助款;但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过去准用直辖市规定的台北县政府,长期积欠应分担的保险费,依行政院的数据显示,截至民国98年10月底,已达新台币568亿元,对劳保财务造成严重冲击。

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在原台北县、台中县与台中市、台南县与台南市、高雄县与高雄市升格后,直辖市政府欠费问题将更严重,因此,修法将政府补助款统由中央政府负担,有助劳保财务健全。

另一方面,现行劳保条例第72条,投保单位将保险费转嫁给被保险人,并没有明订罚则。修正后的第72条规定,若有投保单位将保险费转嫁给被保险人负担,处投保单位应负担保费金额的2倍罚锾,且应退还保费给被保险人。

修正后的第72条还明定,投保单位未依法为劳工投保,其罚锾从现行的2倍提高到4倍;投保单位将投保薪资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罚锾也从现行的2倍提高到4倍。

劳保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后,院会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对劳工超时工作、未依法给予加班费、违法使用责任制等,主动积极进行劳动检查;并对客运司机工时过长、休息时间过短等情况,专案进行调查,不定期劳动检查。

决议还要求,为解决客运业者对罚锾不痛不痒未能正视行车安全,劳委会应协调交通部收回违法业者路权,将客运业者违规事项列入路权分配审议项目,以维护乘客与司机生命安全。

此外,院会也三读修正通过就业保险法第38条,增订投保单位将保险费转嫁给被保险人负担,按应负担的保险金额处2倍罚锾的罚则,且应退还保费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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