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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追查预售屋交易所得漏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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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17日讯】(据台视新闻报导)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将完工后所有房地产权登记权利出售,属于预定不动产“权利”买卖。

如有交易所得,民众仍须依规定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国税局强调,目前建商推案采预售方式,预售屋之买方在未能取得房地所有权之兴建期间,即因房地产价格之飙涨,将其权利让渡,交投非常热络。

国税局目前针对原始销售与最后交屋登记房地所有权人对象不同者,陆续展开调查。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称财产交易所得及财产交易损失者,指纳税义务人并非为经常买进卖出之营利活动而持有之各种财产,因买卖或交换而发生之增益或损失。

国税局表示,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成交价额,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换算余额为所得额,此金额属于财产交易,因此必须申报财产交易。

国税局也表示,出售如有亏损情形亦可以主张扣除,惟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当年度无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后3年的财产交易所得中陆续扣除,请注意前揭规定,以维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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