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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校园性侵 台教职员将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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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综合报导)考试院院会16日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配合《性别平等教育法》,未来教育人员发现学校疑似发生校园性侵害,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通报,导致性侵案件继续发生,或伪造、变造、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证据,查证属实、经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将予以解聘或免职。

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表示,教育部近来教育人员未能及时通报与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事件,监察院多次纠正致使学生权益遭受严重危害,为杜绝校园性侵害事件发生,拟具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43条修正草案。

黄雅榜表示,考试院同意会衔相关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函复行政院并函送立法院审议。

黄雅榜说,相关修正草案增订教育人员执行职务,知悉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没有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导致校园性侵害事件继续发生;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校园性侵害案的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性骚扰处置不当 台中一中遭纠正

台中一中去年10月间,有男学生疑似对女老师自慰,涉及性骚扰,导致老师身心受创,事发后学生仍继续在校就读,校方被质疑放纵学生并刻意隐瞒。监察院16日纠正台中一中,要求议处相关人员,并希望教育部检讨改善。

监委高凤仙指出,台中一中处理此性骚扰案,经过性平会在去年10月11日认为性骚扰案成立并作出奖惩建议,但校方却没有依法于2个月内作出惩处决议;既然校方没有惩处决议,当事人依法不能申复,校方却又通知行为人可提出申复,后来校方迟至100年2月25日才做出记大过1次的处分,校方违失情节严重。

她表示,校方没有采取保护或弹性处置,迫使老师请公伤假长达4个多月,不仅没有保障受害教师工作权,保护加害学生过于保护受害教师。

高凤仙说,教育部对于此案身心受创被害教师竟以函文建议核给“事假”,而且由该位教师自付代课教师的钟点费,显然未依法保护被害教师的工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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