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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保局逾期给付 拟加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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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1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劳工保险条例”及“就业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可归责于保险人的迟延给付,增订保险人给付期限及逾期应加给利息的规定。

现行“劳工保险条例”及“就业保险法”中,对于被保险人因可归责于保险人的迟延给付而受有损害时,应如何救济并无明文规定;基于宪法保护劳工原则,行政院会上午通过修正相关草案,增订保险人给付期限及逾期应加给利息的规定。

行政院会通过的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以现金发给的保险给付,经保险人核定后,应在15天内给付;年金给付应于次月底前给付。如逾期给付可归责于保险人者,其逾期部分应加给利息。

就业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也新增,依本法发给的保险给付,经保险人核定后,应在15天内给付。如逾期给付可归责于保险人者,其逾期部分应加给利息。

现行劳工保险条例规定,中央主管机关统筹全国劳工保险业务,设劳工保险局为保险人,办理劳工保险业务。现行就业保险法明订,就业保险由中央主管机关委任劳工保险局办理,并为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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