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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大火起诉 业者求处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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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郝雪卿台中5日电)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伤惨剧,台中地检署今天侦结,业者王铭哲及舞者朱传毅都遭起诉,分别求处徒刑6年及3年6月,市府约雇人员张尚义也因收贿遭求处徒刑5年。

阿拉夜店于3月6日凌晨因舞者朱传毅在夜店中表演火舞,不慎引燃天花板隔音泡棉酿成大火,由于阿拉夜店曾被台中市政府联合稽查时遭断水断电,却又再恢复水电继续营业,全案由地检署展开侦办,并于今天将业者与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台中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吴祚延表示,业者王铭哲经营的阿拉夜店,97年5月因有违规营业使用而遭市府联合稽查小组执行断水断电。王铭哲即委由水电业者邱进发擅自接水接电继续经营。

但因擅自接水电不是长久之计,吴祚延指出,王铭哲再委托消防业者廖炳森向市府申请恢复水电,由于廖炳森不熟悉申请复水电程序,另外委托蔡四约向市府都市发展局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请,并由王铭哲提供妹妹的身份证影本重新申请恢复水电。

吴祚延表示,阿拉夜店复水电案由都发局约雇人员张尚义承办,张尚义向蔡四约暗示要新台币5000元,在获得业者同意支付后,即让阿拉夜店在仍不符规定下协助恢复供水电,在业者接获核准公文后,即收受5000元的贿赂。

吴祚延指出,全案经检方侦查终结后,包括王铭哲、朱传毅、张尚义、蔡四约、廖炳森、邱进发等人都遭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表示,王铭哲及朱传毅都独犯业务过失致死罪及业务过失伤害等罪,其中王铭哲犯后虽坦承犯行,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参与行贿,不过,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予以赔偿,为谋私利,不顾公共安全持续经营,恶行重大,求处有期徒刑6年,并科200万元罚金。

至于舞者朱传毅,起诉书中认为,朱传毅因一时失虑,在表演中不当使用烟火,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害,量处有期徒刑3年6月。

此外,起诉书中说,张尚义身为公务人员不知廉洁自处,违背职务收取贿赂放行,让阿拉夜店继续营业,但因已缴回犯罪所得,求处有期徒刑5年。邱进发因协助业者私自接水电遭求处有期徒刑10月,而蔡四约及廖炳森两人因犯后态度良好,检方请予斟酌量处适当刑度,给予自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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