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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湿地法 高美湿地规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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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内政部上周(29日)通过〈湿地法〉草案,使得国家重要湿地保育计划在法律规范下,未来在保育及开发两者之间,都能有法源依据。行政院中部联合服务中心执行长唐国泰说,有清楚的规范及法源,台中高美湿地保育更能落实。

高美湿地位于台中大甲溪出海口南侧,广达700公顷的高美湿地,是国内少数几处雁鸭繁殖区,据生态学者统计,在高美湿地栖息的鸟类曾多达120余种,为台湾重要的野生动物保育区。为保护生态,台中市府今年初开始,将湿地分区管理,并规划“高美湿地生态园区”,兴建游客中心及体验馆,预计103年底落成。

长期担任高美湿地解说员的陈木艺认为,高美湿地与其他湿地最不同的地方在于此地是一处具观光休闲的生态环境,而体验湿地与湿地教育行程也行之有年,因此不仅仅要保育生态,也必需要创造人潮,让中部海线能活络起来,带动地方发展。

唐国泰指出,台中市政府在规划“高美湿地生态园区”时,联外道路、防风林的移植、海线观光景点的串联,都受到生态保育等专家的关注,有了湿地法,能让地方政府在保护湿地上有清楚的规范法源。

唐国泰也表示,除高美湿地外,包括南投桃米生态村的草湳湿地、集集镇双子湖湿地、鱼池乡头社盆地湿地、名间乡新街冷泉湿地,未来都能依湿地法,投入更多的资源。

据〈湿地法〉草案第15条明文限制开发或建筑,让原本无法源可管的湿地生态区,未来能兼具经济价值与环境生态,而土地或自然资源取得,也要先获得当地原住民同意。行政院长陈冲表示,长期以来政府都有国家重要湿地保育计划,但都不具法律效力,现在推动〈湿地法〉,除符合国际社会趋势外,亦能使湿地的保育与“明智使用”具法源依据。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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