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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海外受害遗属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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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6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因故意而受害者,其遗属得依法请领扶助金。

此外,现行法令规定,被害人遗属申请被害补偿金应扣除社会保险、损害赔偿或其他金钱给付。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补偿金核定不受社会保险影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按现行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在外国因犯罪受害,不能依法请领补偿金,部分朝野委员提案修法,希望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初审通过的条文,增订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因他人故意行为,在民国100年12月9日以后死亡,且被害人在台湾设有国籍,没有迁出国外登记,也没有遭犯罪通缉者,可以请领扶助金,扶助金总额为新台币20万元。

若此条文三读通过,今年1月在日本遭杀害的2名女学生林芷滢、朱立婕遗属,可依法请领扶助金。

鉴于现行被害人家属申请殡葬补助常受阻,司委会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丁守中提案,明订被害人家属申请殡葬费于20万元内者,可不检具凭证,即径行核准,并优先于其他申请项目核发。

初审通过的条文也规定,相关机关、驻外单位应主动告知犯罪被害人保护及扶助对象;媒体报导犯罪案件或制作相关节目时,应注意被害人及遗属名誉及隐私,若有错误报导应更正且应负相关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

委员会并通过附带决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已施行多年,法务部应全盘检讨修法,厘清现行“补偿”及“赔偿”混淆概念,并于明年9月1日前送交立法院。

此外,司委会也初审通过民法继承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在民法继承编于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者,若来不及申请限定或抛弃继承,可不须举证,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不过,若债权人举证认为有失公平,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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