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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赠屋翻脸不扶养 台 法院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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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新北市21日电)江姓妇人控告儿子潘男,赠与板桥一处房产后,儿子翻脸不愿扶养,且将她赶到加盖铁皮屋。法院今天判决涂销转移登记。

江姓妇人主张,儿子潘男民国100年12月间表示愿意扶养她到终老,她见儿子态度诚恳,答应将新北市板桥区一处4楼的房产和土地赠与给儿子。

江妇指出,她存款用尽后,向儿子索取生活费,不仅遭拒绝,还被赶到5楼顶楼加盖的铁皮屋,环境恶劣,屋内没有冷气,电视也无法收看,且三餐不济,时常以水充饥,为了生存,只好向女儿求援。

江妇表示,曾多次试图与儿子商量,但却被冷嘲热讽,甚至出言“你怎么不去死一死”、“死了我也不会送你出去”、“你活该死好,钱全部给我”,同住4楼期间,以言语斥责、羞辱,造成她罹患忧郁症。江妇因此提告,要求儿子涂销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被告潘男则主张,姊姊不愿与母亲同住,母亲先前数十次到租屋处下跪,求他回家同住生活,且受赠时并未答应母亲任何条件。

潘男指出,从100年12月起,每个月都有给母亲新台币3000元到5000元生活费,且支付劳健保、水电、旅游等费用,但母亲却时常到巡守队饮酒作乐,酒后发疯,半夜才回家,不到月中就把钱花光,因他不愿意再给钱,母亲才会心生不满提告。

另外,潘男表示,同住期间,房间因漏水严重,且母亲多次表示不想看到儿子一家人,希望独居,才会搬到5楼,且母亲因不希望浪费钱,且以身体差容易感冒为由拒绝装设冷气。

新北地院经勘查现场发现,江妇居住的铁皮屋内凌乱不堪,冰箱食物不足,部分食品也过期,电视确实无法收视,相较被告住家明显有天壤之别。

另外,法院认为,潘男支付的生活费显然低于一般日常生活所需,法官并引用论语为政篇,“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说明潘男不择手段诬告母亲,并非孝顺。

法官指出,纵使原告确有酗酒、发疯等失绪行为,被告应循正当管道寻求协助,并非以谩骂、隔离方式,导致母亲情绪更加不稳。

法官依民法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判准江妇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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