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母登报讨为儿公道 台少盟:此例不可开

人气: 1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2013年12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湾台北报导)针对平面媒体头版刊登北市敦化国中一位母亲刊登半版陈情广告,不少民间团体认为,此做法恐违反儿少法、个资法以及两公约。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秘书长叶大华认为,利用广告来达成对特定对象控诉之手段,这已经违反儿少之最佳利益与人权,此例一开,将造成民主人权开倒车。

叶大华指出,该母亲为孩子挺身而出,盼能讨回公道的心情绝对能够理解,但是,校园霸凌事件在体制内有其处理机制,再不然应循体制外协助,例如:媒体、民间团体等都是可以选择的方法。

她举例,依据儿少法第69条校园霸凌(属身心虐待)案已属儿少保护事件,不应公开揭露相关隐私,以及足以辨识身份之资讯。尤其台湾校园每年发生数百起霸凌事件,是否只要是有钱有势的家长就可以刊登广告进行控诉,岂不是开民主倒车?

利用广告讨公道将影响教育单位日后处理霸凌事件的正常必要程序,以及应负之责,因此才需要建置完整的法令政策及防治网路,从制度面处理,让霸凌事件相关当事人都能得到适当处置,负起必要责任。

此外,媒体报导时,应向主管机关要求有所回应,并探讨相关制度政策的落实问题,对防治校园霸凌才有正向的改进效果。◇

(责任编辑:明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