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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师不师可禁教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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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27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教师法部分条文,教师违反相关法令,除情节重大者,经最久4年反省期后,得再回聘。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公布释字第702号解释文,指原教师法“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不得聘任规定,未考量人有改正可能,未提供教师自省自新机会,违反比例原则,要求1年内修正,逾期未完成,失其效力。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教师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身心严重伤害、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违反相关法令并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2/3以上出席、出席委员2/3以上审议通过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违反法令经查证属实,经教师评审委员会议决解聘或不续聘,除情节重大者,应并审酌情节,议决1年到4年不得聘任为教师,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教师有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且情节重大经学校性别教育平等委员会认定;教师知悉学校疑似性侵害案件未通报,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案件证据,经查证属实,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并不得聘任为教师。

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赖士葆说,初审通过条文原本规定教师“行为不检”、“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可被议决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但难以认定,朝野同意删除,更明确规定。

至于先前因行为不检有损师道被解聘、不续聘教师,除性侵害等特定样态且情节重大者,其余自解聘或不续聘生效日起算超过4年,得回聘担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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