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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职灾无法工作 可请领伤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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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0日电)劳保局今天表示,劳工因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全天不能工作4日以上未能取得原薪资,可申请从不能工作第4天起职灾伤病给付。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说,职灾伤病给付计算标准是按事故当月起的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的70%发给,如果经过1年尚未痊愈者,减为50%。

劳保局表示,住院或不能工作门诊治疗期间,如确实因该伤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补助计算范围,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请领规定。

举例来说,甲君从事木工业,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电锯割伤手指导致肌腱断裂,持续门诊治疗不能工作未能领到原有薪资,期间共30天。假设事故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是新台币3万300元,一天职灾伤病给付是707元(3万300元除以30乘70%),甲君可请领职灾伤病给付共计1万9089元(707元乘〈30减3〉日)。

但是,若乙君从事内勤工作,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美工刀割伤手指,利用晚上时间到诊所治疗数次,白天仍持续到公司工作,就不符上述“全天不能工作4日以上”的请领规定,无法请领职灾伤病给付。

劳保局提醒,申请职灾伤病给付时,申请书的职业伤病事故发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间均应据实填写,如填写不实诈领给付者,将按给付金额处以2倍罚锾。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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