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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非胃疾亡 获赔保金2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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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1日电)赖姓男子生前患有胃癌,发生车祸4个月后去世,保险公司不给付意外险保金。但法官认定车祸致死,判家属获赔新台币200万元。

台北地院判决指出,赖男生前加入泥水工会,投保意外团体保险、综合团体保险。他患有胃癌,曾接受全胃根治切除手术,他于民国99年间在桃园县发生车祸意外,导致颈椎骨折及头部损伤,车祸4个月后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因此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公司则认为,赖男车祸后,曾因为胃病住院治疗,胃癌才是真正的死因。但法官参酌检方相验尸体证明书及病历,认定赖男是因为车祸导致头颈部受伤,合并神经性休克死亡,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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