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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司法修正 可两次分派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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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9日电)未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盈余分派不必等年度终了,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公司法修正草案,增订得每半年度的期中做盈余分派。

现行规定,国外公司到台湾必须取得政府认许,承认法人资格,为配合全球招商政策,行政院会上午通过修改公司法,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度;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经济部次长卓士昭上午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这项重大变革,为迎合国际潮流,放宽对企业限制,建构吸引全球投资的国际环境,与国际接轨,但草案所指外国公司不包括大陆企业。

为因应企业留才所需,草案增订让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得于章程订明其发行的员工限制型股票,包含符合一定条件的从属公司员工。

有鉴于公司减资及申请停止公开发行,影响股东权益,草案增订必须在股东会召集通知载明,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保障股东权益。

为符合国际无纸化潮流,减少股东承担遗失实体股票的风险,草案规定,不论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得免印制股票,并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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