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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中小学每校至少1辅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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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6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学生辅导法草案,明订国中小及高中每校至少置1名专任辅导教师。并将学生辅导三级体制入法。

初审条文将军事及警察学校纳入学生辅导法规定。未来各级主管机关应指定学生辅导专责单位或专责人员,办理学生辅导工作。高中以下学校主管机关应设置学生辅导咨商中心,提供学生心理评估、支援学校辅导严重适应困难及行为偏差学生。

关于各校专任辅导教师员额编制,行政院草案原本规定,国小24班以上者设1人。但朝野立委都担忧,班级数在24班以下的国小很多,这会造成7成以上小学没辅导老师。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杨玉欣说,花莲102所国小中,只有4所国小班级数达24班。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郑丽君则说,许多偏乡学校学生面临隔代教养等问题,更需要专责辅导教师协助。

委员会最后通过初审条文规定,国小24班以下者置1人、25班以上每24班置1人;国中15班以下者置1人,16班以上每15班置1人;高中12班以下者置1人,13班以上每12班置1人。确保三级学校都至少有1名专任辅导老师。

初审条文规定,学校应视学生身心状况及需求,从初级到三级预防工作,提供发展性、介入性或处遇性三级辅导。发展性辅导为初级预防工作,须以全校或班级学生为对象,拟订学校辅导工作计划;介入性辅导为次级预防工作,针对经发展性辅导仍无法有效满足需求等为对象。

处遇性辅导是三级预防工作,经前两种辅导仍无法有效协助,或严重适应困难、行为偏差,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等学生,经审慎评估须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接受各类专业服务者。

因应少子化趋势,学校班级数可能减少。初审条文规定,有关专任辅导教师及专任专业辅导人员配置规定,从中华民国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并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机关每5年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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