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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8项金融业务明年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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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5日电)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力推动BANK3.0政策,预计年底完成法令修正、银行业整备工作,明年相关业务有中长期偿还放款契约等8项业务适用电子签章法。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邱淑贞指出,民国91年曾公布有17项金融业务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现在因应行动通讯及网路时代来临,促进消费者便利,做出以上新决定,以利金融业尽早掌握商机,并推展相关业务。

她说,重新考量的指标有三项,一、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控管机制已与时俱进,例如过去有的业务文书纸本太多,现在已可扫描处理;二、电子化作业有利环保推动;三、有利消费者的便利与安全。

12年前原本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的17项金融业务,邱淑贞说,其中计有8项列为可适用业务。

这8项包含银行法第14条的“中长期偿还放款契约”;银行法第31条的“开状或承兑契约”,这部分当初就是因为文件多,现在技术上已可处理;银行法第104、108条的“信托契约”、“书面同意”。

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条的“书面保密措施”;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10、29条的“动产担保交易契约”、“证明书”、“请求再行出卖之书面”。

另9项则维持在排除适用项目,以后再检讨;包含银行法第30条的“书面承诺”;金融机构合并法第8、9、10至12条的“合并契约书”、“书面异议”、“书面通知、书面异议及契约书”。

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5、27、32、34条的“让与契约”、“转换契约”、“合并契约及表示异议股东请求收买持股之书面”、“分割契约”;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经理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及选聘办法的“选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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