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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费及国民年金可列综所税列举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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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2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国民年金法实施后,个人依国民年金法规定缴纳之保险费,可列报综合所得税保险费列举扣除额;健保费支出,在报税时可全额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万4千元的限制。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若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关于保险费项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在同一申报户内。保险费可以分为二部分计算:(1)健保费支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每人全年健保费由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的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缴纳者,全部都可以列报扣除,没有金额的限制;(2)其他保险费支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人身保险之保险费(含国民年金保险、就业保险、劳工保险、军公教保险、农保及学生平安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万4千元为限。

该局提醒: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将各类人身保险及不受金额限制之全民健保的保险费列入试算并采用最有利的方式报税;倘有任何相关报税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服务。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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