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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药师执业不限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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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27日电)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药师法部分条文,未来药师工作地点,遇特殊状况,将不再以一处为限。

现行法律规定,药师经登记领照执业者,其执业处所应以一处为限。

不过,民国102年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11号解释,这项规定未就药师于不违反立法目的情形下,或于有重大公益或紧急情况需要时,设必要合理例外规定,已不必要限制药师执业自由,抵触中华民国宪法比例原则与保障工作权意旨,应自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效。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于医疗机构、药局执业者,遇药瘾戒治或传染病防治服务;义诊或巡回医疗服务;药事照护相关业务;于矫正机关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无药事人员执业的偏远地区执行调剂业务,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的公益或紧急需要等状况,药师经事先报准,得于原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执行业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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