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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仿美LISA条款 攻击社工负刑责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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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7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社工人员从早期单纯处理节育、贫穷问题,到现在上百项项目包括儿少保护、安置、照顾等,只身拜访案主充满潜在危险。为保障社工人身安全,台中通过102年由议员张耀中提出参仿美国LISA法案(Lisa’s Law),订定自治条例,草案日前经议会通过送行政院,中市为全国第一个通过该条例的城市。

依据社会局统计,中市公私立部门约有社工人员1,200人,社会局约有300名公职社工师及约聘社工员,多以女性居多,遇紧急事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拜访案主,还要帮案主照顾或安置小孩及出庭应讯等,工作繁重。

社会局表示,市府民国100年即订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身安全风险管理要点》,现在进一步实《社工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条例》,法律位阶更高,订有刑责及罚责,约束力及执行力都比过去更强。

局长王秀燕表示,目前各县市大多订有社工人身安全风险管理要点,但在法律位阶上低于“自治条例”,而台中公布实施“自治条例”具体回应美国LISA法案的订定原则,规定威胁或侵犯社工安全者,需负担刑事责任。

王秀燕指出,社工员家访时,需有训练有素的人员或警察陪同前往;政府应提供社工人身安全训练及工作环境。条例中也规范聘用社工之单位,每年需进行人身安全训练6小时以上,违反之负责人或雇主可处6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而社工访视时,评估有工作风险可能遭受侵害,可请警方陪同或适当人员提供协助;攻击社工的加害人,可处1万元以下罚锾等。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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