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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费属其他所得 报综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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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4日电)近来发生民众占用他人土地建屋,后由原地主给付搬迁补偿费,却未将搬迁补偿费并入综合所得申报而遭罚。台北国税局表示,只有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划的损害补偿费,才可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有民众因占用他人土地建造房屋,经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或出售被占用的土地,并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买受人给付地上物搬迁补偿费,未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遭稽征机关补税及处罚。

台北国税局指出,除了政府举办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划而征收土地,依拆迁补偿办法规定发给的建筑改良物或农作改良物补偿费、自行拆迁奖励金及人口搬迁补助费等,核属损害补偿,应准免纳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迁让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补偿费收入,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若无法提出成本费用凭证供查核,应以补偿费收入50%为所得额,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纳税人A君101年度综所税财产交易所得时,国税局发现建物买受人为协助A君顺利搬迁,而给付A君地上物搬迁补偿费新台币2000万元,但A君漏未申报这笔费用,且A君无法提出相关的成本费用凭证,因此台北国税局以搬迁补偿费的一半,即1000万元列为所得额,并入A君101年度综合所得税。

结果A君当年度漏报其他所得1000万元,除核定补征税额35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A君另被裁处数百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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