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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设防焰物 违者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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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澎湖县15日电)澎湖县消防局指出,公共出入场所在150平方公尺以上场所,应设置防陷物品,以维公安,违者依法告发新台币6000元至3万元罚款。

澎湖县消防局表示,凡建物在11楼以上或是地下建筑物,面积在150平方公尺以上的公共出入场所,如戏院、舞厅、KTV、酒吧、健身中心、饭店、市场、超商、卖场、展场、餐饮、照护、安养、职训所,幼儿园、补习班等等,都必须是设防焰物品的场所,包括窗帘、地毯、布幕、展示用广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都需具有防焰标示,以维护出入大众的安全。

消防局指出,各营业使用场所未依法使用者,将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对于防焰规制有相关疑问,可洽澎湖县消防局灾害预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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