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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防热钱 外资买公司债金融债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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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2日电)金管会今天发函,外资投资公司债、金融债,纳入外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汇入资金的3成规范。

为了防止外资炒汇与热钱涌入,金管会采纳央行建议,今天发函要求境外华侨、外国人投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总额度,并计从事店头股权衍生性商品、店头新台币利率衍生性商品、店头结构型商品及转换公司债资产交换选择权端交易所支付的新台币权利金及交换结算差价净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其汇入资金30%。

至于,外资函令发布以前所投资的公司债、金融债,或者在民国99年11月11日以前所持有剩余年限超过1年的公债,计入后如果有超限者,金管会表示,该债券可以持有到期,但是不可新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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