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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农地建农舍修法 需审身份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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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 06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北报导)台湾农地农用及农舍管理议题攸关台湾农业是否能永续经营及粮食安全。在农地上“种豪宅”,农村如何再生?农委会水保局说,未来修法重点包括农舍申请人应检附经营计划、申请人应为直接从农者,且符合相关条件,农舍转移的承受人也得符合农民条件。

农委会水保局农村建设组长陈荣俊说,农地豪宅化,农业怎么再生?没有了农地,一切都是空谈。当年立法院审查行政院版本《农业发展条例》时,有关“新购农地不得兴建农舍”的条文引起当时所谓老农派立委的围剿,迫使政策急转弯。前农委会主委彭作奎因为无法接受新购农地得兴建农舍的条文愤而辞职,该条例的若干条文,行政部门根本无法有效执行,农舍凌乱地兴建,农地上出现豪宅是必然结果。

农舍发展现况 未能落实政策目标

他说,《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自民国90年施行以来,农舍发展现况已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与农村发展,未能落实农舍原有政策目标。内政部与农委会自102年7月修正发布全文第17条,增订不得申请兴建农舍的土地使用类别、最小兴建面积规定、5年内曾取得建照者不得再申请等,但是因各界争议大,并未纳入修法。

陈荣俊说,为了解决农舍兴建的根本问题,去年开始进行农民身份认定与资格检讨分析。依据营建署全国建管资料分析,89年至103年3月,全国农舍案件数达2万8,405件,排行前5名为宜兰、南投、苗栗、新竹及花莲县。

宜兰农舍分布较多区域为员山乡、冬山乡、三星乡。宜兰县政府分析89年至103年房屋税籍,新建农舍总件数达3,409件;3年内转移案件,不含继承共有2,094件;短期内转移新建农舍的比率达61.43%;另外,5年内转移案件的承受人具有农保身份者仅有6.7%。他强调,农地是资产,是农业生产要素,税赋优惠、农地建地化、农舍豪宅化,支离破碎的农地何来粮食安全?《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有修正的必要性与急迫性。

农地兴建农舍办法 亟需修正

陈俊荣表示,修正重点包含增订申请人应检附经营计划,由地方政府审查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农业发展条例》规定,农民系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为明确办法所称申请兴建农舍的农民定义,申请人应符合农保身份或健保第三类保险人,或是检附农业生产相关佐证资料,由各县市政府会同专家、学者会勘后认定者。

他说,若未具前2款资格,确有实质从农生产者,经县市政府认定后,仍得申请,具体文件由农委会在会商相关机关后订定。农舍的申请人为农民,其兴建与使用也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农舍移转的承受人也应为农业生产经营而需取得农舍的农民,也得符合农民条件。◇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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