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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退条例》三读 雇主欠退休金最重罚150万

立法院院会26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和《劳工退休金条例》修正草案,明定雇主若积欠退休金、资遣费,将可开罚30至150万元。(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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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26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和《劳工退休金条例》修正草案,除了明定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订定的劳动契约,应为不定期契约,并将派遣劳工工资保障入法;此外,修正条文也明定雇主若积欠退休金、资遣费,将可开罚30至150万元。

为避免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工订定定期契约,却规避劳工法令相关终止契约及给付资遣费的责任,《劳动基准法》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派遣事业单位应与派遣劳工订定不定期劳动契约,而非定期契约。

法案也增订,派遣劳工如遭积欠工资,可要求要派单位先行给付,要派单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偿或从应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中扣除。

另外,《劳工退休金条例》修正草案则明订,未来雇主若积欠退休金或资遣费,罚锾金额将从现行的25万元以下,提高为30万到150万元,而且罚锾将限期给付,届期未给付者应按次处罚,而且相关权责的优先程度将高于普通债权,必须优先清偿。

在劳退金的请领权益部分,本次修法延长遗属及法定请领人在劳工过世后的劳退账户请求权时效,由现行5年延长为10年。此外也将取得永久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纳入劳退新制适用对象,此部分估计有超过1万5千人受惠。

至于违反“劳退条例”的雇主,本次修法也规定,被处以罚锾或加征滞纳金者,劳动部将公布事业单位与负责人名称。

为确保派遣劳工取得工资的保障,要派公司需共同负担给付积欠工资责任;保障派遣劳工的工作稳定性,不允许派遣劳工和派遣公司签订定期契约,派遣劳工保障入法不会是劳团所担心的鼓励企业使用派遣人力。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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