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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境管6个月内须告知被告

图为立法院长苏嘉全。(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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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5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4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除了针对限制出境、出海专章明订出法定要件及程序,也规定了侦查中及审判中的限制出境、出海期间限制、延长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让以往被人诟病的限制出境、出海处分进一步法制化。

三读条文规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无一定之住、居所者”、“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者”等任何一种情形者,检察官或法官得在必要时径行限制其出境、出海,但若被告所犯为最重本刑为拘役或专科罚金之案件,则不得径行限制。

三读条文也规定,除了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外,书面通知最晚应在限制出境、出海后6个月内送达被告,通知前已讯问被告者,则应当庭告知并付与书面通知。

至于限制出境、出海的时间,三读条文明定,侦查中不得逾8个月,有继续限制之必要者应附具体理由,在届满20天前以书面方式声请法院裁定,并同时以声请书缮本通知被告及其辩护人。而且检察官声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4个月,第二次不得逾2个月,以延长两次为限。

被告可有条件检阅卷证

立法院会24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第33条修正案,未来刑事被告于审判中可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宗及证物的“影本”;经法院许可者,得在确保卷宗及证物安全的前提下检阅。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辩护人的被告于审判中,只能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的影本;这次修法,但大法官释字762号中解释,认为此规定严重妨害被告的防御权行使,与《宪法》保障诉讼权之原则不符。

立法院院会24日通过由立委钟孔炤等人提出的修正条文,明订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重制或摄影。不过条文仍保留但书规定,若卷宗及证物之内容与被告的被诉事实无关,或有足以妨害另案侦查、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非属被告有效行使防御权之必要者等情形,法院仍得限制其检阅。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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