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特首发落”违基本法

人气 5
标签: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9月10日讯】“两名未成年时犯谋杀罪的囚犯,成功挑战“等候董建华发落”刑期之合法性。高院原讼庭就两人的司法复核案裁定,特首定立最低刑期的做法,是行政机关僭越职权处理司法事务,违反《基本法》所定三权分立的原则,因此颁令撤销。不过,两名申请人何时能重获自由,并未因是次裁决而改变,仍要由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简称覆委会)决定。

据东方日报9月10日报导﹐本案两名申请人邱广文和黎鸿伟,现已分别三十一及二十九岁,两人先后在八七和八九年被裁定谋杀罪名成立。

因他们犯案时未满十八岁,所以没被判处死刑,获判拘禁“等候英女皇发落”。回归后,取代女皇发落囚犯的特首,决定两人的最低刑期分别为十五年及二十年。至于服满刑期后何时可以出狱,则要由覆委会决定。

是次司法复核申请,分别针对特首决定最低刑期及由覆委会议决是否释放两个制度。邱与黎援引《基本法》第八十条指特区各级法院是特区司法机关,司法行使权归司法机关,而决定罪犯刑罚,正是司法权的重要部分。特首身为行政部门首长,却被授予此权,便是违反了《基本法》的原则。另外,他们又指由特首决定刑期,违反了《人权法》中公开审讯的规定。政府则反驳称,特首订立最低刑期,只是行使其赦免罪犯的职权,属行政而非司法权力范围。

法官夏正民考虑案例后,认同申请人的论点,裁定决定犯人最低刑期属司法权,因此赋予有关权力予特首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相关条文,因违反《基本法》而无效。不过,法官同时裁定,囚犯等候最低刑期时已过了检控阶段,所以《人权法》所列的公开审讯权并不适用。

至于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申请人则陈词指,《人权法》订明受拘禁人士有权向法庭提审,以决定其拘禁是否合法。他们认为囚犯在服完最低刑期后,即表示其惩罚已完,除非犯人对社会存有威胁,否则应予释放。有关决定应由法庭而非覆委会决定。不过法官不同意最低刑期等于刑满的概念,覆委会的职能亦非单纯考虑犯人是否威胁社会,而是全盘考虑其表现,所以覆委会并无违法。换言之,最终两申请人何时能重获自由,并未因此案改变,仍要由委员会决定。(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抗议立法减薪万名公仆下月游行
问责制任命遇阻滞延下周公布
中央迟批问责制官员不寻常
香港人不信任驻港解放军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