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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距开庭不能旁听?司改会:损害司法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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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6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全台疫情警戒第三级两度延长至6月28日,全国各级法院原则上暂缓开庭,而改为以远距视讯开庭方式维持司法运作,司法院也拟定“疫情司法特别条例”草案,已送入立院将于本周排审;但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质疑,该条例有六大损害司法人权的争议,并提出修法重点。

司法院拟定“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草案,但司改会提出质疑表示,该条例有“法官采取科技远距开庭不得抗告救济”、“未放宽迟误不变期间的声请回复原状”、“未确保当事人与律师秘密沟通的权利”、“科技方式送达对象不包含辩护人”、“未规定补行制作之笔录应逐字记载”、“排除公开审判原则”等损及司法人权的争议。

司法改革基金会表示,根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29号一般性意见书的解释,“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法治原则要求在紧急状态下必须尊重公平审判的基本规定。”因此国家因应疫情的任何措施,都不得损及人民原应有的司法人权,否则就会违反遵守公约的国家义务;其次,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相关因应措施更应有所节制。

司改会强调,公开审判是维系司法公信最重要的宪政原则,但该草案却没有规定可远端旁听,显然违反《宪法》规定;尤其在我国司法未获人民普遍信赖的情形下,不公开的远端开庭必然会加深人民对司法审判的疑虑。

为此,司改会呼吁,朝野立委若要立法允许远端开庭,就应该配套制定远端旁听规范,方能确保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公开。

为使立法院能制定更加完善的“条例”以保障司法人权,司改会也针对六大修正重点提出对案,包含:远端开庭应允许远端旁听、应全程录影并以逐字记录取代笔录、法官应以裁定为之并得抗告、保障当事人与律师秘密沟通而得受律师实质有效协助的权利、当事人因疫情迟误法定不变期间得声请回复原状;法院以远端方式进行程序应以裁定为之。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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