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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国安法 窃核心技术最高判12年1亿罚金

为防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遭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侵害,台湾行政院17日通过《国安法》及《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图为半导体示意图。(SAM YEH/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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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2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防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遭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侵害,台行政院17日通过《国家安全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前项建构营业秘密层级化保护体系,新增经济间谍罪,最高处12年、新台币1亿罚锾;后者明定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陆需审查,此外,陆资假藉名义来台“人头”也纳规范,最高处3年刑期、罚锾2,500万元。本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政院发言人罗秉成表示,面对境外敌对势力,红色供应链的渗透,本次两法修正互为配套,事前严防、事后严惩,透过法制化,提高国安防线。

外界关注,何谓“国家核心关键技术”?

法务部定义包括:流入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要件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防需要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考量,或产生领导型技术或大幅提升重要产业竞争力。等立院三读通过,“授权组改后的国科会另订子法去规范样态,并经行政院公告”。罗秉成强调,由国科会认定、政院公告,不会定义不明。

至于何谓“营业秘密”?法务部说明包括“秘密性、经济价值、合理保护措施”三要素。罗秉成补充,一般营业秘密技术受《营业秘密法》规范保护,但,要是其技术等级经“一定条件认定”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虽然技术是私企所有,仍需特别保护。

罗秉成举例,护国神山“台积电”二奈米技术,如经国科会认定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就不再只是个人法意,而需受国家法意保护。简单来说,未来私企核心关键技术,即使没有受政府出资或补助,如被国科会审认达“国家等级”却遭泄密到对岸,就适用国安新法严惩、重罚。再者,还在法院审理中的营业秘密个案,修法通过后适用新法处理。

图为台湾的半导体厂。(SAM YEH/AFP)

一般营业秘密案起诉率低

罗秉成表示,过去营业秘密案起诉率低,是碍于举证困难、企业考量及告诉乃论,因此不易成案。本次修法填补“秘密保持令”缺漏,让企业放心提告泄密、窃密者,不用再担心告了反致秘密泄漏。

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锦村补充说明,一般移送案件检察官起诉率低,主要在于厂商物未符合上述三要件,没事先采取保护措施或秘密早已公开,就不符起诉要件,因此,近两年法务部加强园区企业宣导,提高企业对自我营业秘密防护观念。

“国安法”修法四重点 新增“经济间谍罪”刑责12年、1亿罚锾

现行“营业秘密法”并未针对为外国、陆、港、澳等境外势力,侵害台湾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的人士有特别处罚规范。因此本次《国安法》修法有四大重点:一、核心关键技术定义、要件及程序;二、新增经济间谍罪及核心关键技术营密“域外使用”罪;三、“二审管辖”;四、设立国安专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锦村表示,原《国安法》针对侵害营业秘密罪处5年以下刑期、域外使用营业秘密罪判1年~10年;本次新增第三层级“核心关键技术营密域外使用罪”罚则3年~10年,易科罚金最高5,000万元;以及第四层级“经济间谍罪”最高可处5年~12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最高1亿元。

此外,为境外势力发展组织的国安案件(第7条第1项)以及经济间谍(第8条第1项至第3项),原本在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未来改采“二级二审”国安专庭或专人办理,以达速审速结果效。

“两岸条例”修法 管制涉密人员赴陆

“两岸条例”修法部分,陆委会表示,中国大陆近年持续窃取掠夺吸纳台湾的核心关键技术与研发人员,为维护国家产业及经济竞争优势,配合国安法,修正“两岸条例”。本次修正有两个重点:一、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人员,建立赴陆审查机制。二、针对陆资假藉人头违法来台投资,或陆企违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明确规范人头为处罚对象,并提高相应之刑责。

未来,针对受政府出资、补助、委托,达一定基准的机构、法人,例如学校、研究单位、私企特定项目,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赴陆,应经由国安局、法务部与陆委会组成“审查会”审认许可,违者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罗秉成强调,这是“有条件管制”,不是所有关键技术涉密人员赴陆都要被规范,“前提是有政府角色”才需管制,私企自行研发的关键技术人员要去大陆,不在管制范畴。但是,如私企没有国家补助,但技术达关键“国家等级”(由国科会认定)就要受管制。罗秉成强调,政府不会调取企业技术内容,仅需提列客观标示,业者不用担心秘密曝光。

政府出资到何种程度要受管制?陆委会法政处长蔡志儒回应,要达“一定基准”,至于“一定基准”则授权国科会另订之。罗秉成补充,“不能政府出一点点钱、就要管很大”,因此会订出“基准”如金额、比例等。其次,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必须是国科会认定、政院公告的,管制对象是实际从事涉其技术的人员。“必须上述三要件都符合”,才列特定身份人员予以管制。

此外,针对陆资假藉人头或绕道并使用人头来台,这次也新增将“人头”纳为处罚对象。陆委会表示,中国大陆营利事业利用其于“第三地”投资的事业,未经许可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及藉人头名义在台投资,借此挖角台湾高科技人才,或招揽会员、招商投资,扰乱台湾交易安全等不法行为。

修法后,除了中国大陆营利事业未经许可不得在台投资外,也新增“陆资于第三地区投资的事业”以及“人头”(将本人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都纳入违法范围。违反者,从原本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提高为3年以下刑期或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鉴于中国大陆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区投资公司来台情形趋频繁,且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隐匿身份或资金来源来台。本次修法明定,陆资于第三地之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设立分公司,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志儒说,现行规范仅针对陆资绕道第三地规范,并未对其绕道的“人头”做处罚,本次修法新增将“人头”列同等处罚对象,若将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者(人头)得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立委陈欧珀表示,从违反国安案件的资料来看,过去5年多来,被起诉的有137位,入监服刑的却只有9位,而且都是起诉后获法院轻判,毫无吓阻作用,所以这次修法特别提出采用二级二审,以及速审速决、国安法庭等新的刑事重大变革。

立委:修法可增进国际对台信任

立委郑运鹏则说,现在全世界都在围堵中共经济间谍,此次修法也是增进国际对台信任,如果台湾在国防上常有共谍、关键技术产业常被偷,国际大厂会不敢跟台湾合作,台湾也须向国际社会与民主友邦保证,台湾有心处理间谍问题。

至于为何需修订《两岸条例》?郑运鹏解释,对台湾而言,只有中国在台湾须绕道第三国,或找人头隐匿资金来源,这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严审查,修法将漏洞补上。

由于今年是选举年,外界关心本案是否年底前通过,政院官员表示,希望立院优先处理此案。◇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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