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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反歧视 公听会讨论是否另立专法

针对身障者受歧视的议题,立委林月琴、黄秀芳、范云26日召开公听会。(庄瑷筠/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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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3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庄瑷筠台湾台北报导)日前逝世的罕病律师陈俊翰生前遭受脱口秀节目嘲讽,但涉及歧视的行为现况却无法可罚。立委林月琴、黄秀芳、范云26日召开公听会,邀请各界身障及法律代表参与讨论,是否明定在《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民法》中订立相关规定,或另立专法。

日前逝世的罕病律师陈俊翰生前遭受脱口秀节目嘲讽,但涉及歧视的行为现况却无法可罚。资料照。
日前逝世的罕病律师陈俊翰生前遭受脱口秀节目嘲讽,但涉及歧视的行为现况却无法可罚。资料照。(宋碧龙/大纪元)

黄秀芳说,《身权法》第16条强调对身心障碍者的尊重和保障,包括教育、就业等权益,但对歧视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明确规范。

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李秉宏表示,在民事责任部分,他倾向采取双轨制,民事跟行政惩处都要有,国内已有先例,可以参考《性别平等工作法》。

中正大学社福系教授王国羽认为,无论将来是修哪一种法律,地方政府都是主要关键,他们必须知道如何启动法规,因此对地方政府的训练很重要。

有关族群间的平等跟互相理解,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朱芳君指出,法律只是其中一环,教育、媒体都很重要,法律如何在适当情境做适当提醒及处罚,再搭配申诉机制等行政作为以减少歧视,让台湾更适合身心障碍者居住。

台湾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联盟理事长林君洁表示,不管是《身权法》或者订立“反歧视法”,都必须有保障身心障碍者不受歧视的条文。《身权法》可针对较复杂的情形跟细节,“反歧视法”可针对广泛精神层面去订定。她补充,《身权法》特别需要定义歧视种类,因为现在是各自解读。

针对歧视行为的处理程序是否应明订在《民法》,法务部回应,《民法》是规范所有民事关系的基础,属于普通法,有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均适用。至于对身心障碍者歧视行为之“处理程序”,则不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中规定并不妥适。

林月琴总结各方意见表示,法律应符合现况才能帮助社会进步,该公听会预计会再举办两场,盼能尽速完善修法。◇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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