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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定义有疑虑 移民法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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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上月五日经行政院会通过,但因部分阁员质疑“国民”定义过于宽松,草案至今仍暂搁政院未送立院。政务委员许志雄明确指出,国民有迁徙自由,但因法律界定的国民涵盖海外侨胞与中国人士,若这些“国民”入台必须许可,将违反宪法精神与国际公约,建议修正有关国民定义,采取较严谨方式认定。

 许志雄表示,所谓“国民”应指具有我国国籍,并且现在或曾在台湾设有户籍者,以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换言之,台侨以外侨胞、乃至中港澳人士等,在法律上都不应适用于“国民”的范围。

 据指出,因为“国民”定义范围广泛,上月五日在行政院会讨论时,游揆在会中亦认为中港澳人士不应视为我国国民,国民定义可再商榷,他最后裁示交由许志雄与主审法案的政务委员叶俊荣再做协调。

 行政院官员说,未修正前的入出国及移民法,举凡国民的入出境,皆必须获得主管机关许可,但因台湾已是民主社会,如继续执行许可制,势必引发侵犯人权与自由的争议,因而在实务上,台湾两千三百万民众早就无需许可;这次行政院会通过草案即配合实务运作,将国民当中属于我国国籍且居住在台湾的国民,免除许可制。

 按照行政院会通过的“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有关“国民”的定义,除指居住台湾设有户籍的国民外,还包含所谓“无户籍国民”;这是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侨居国外国民,即一般广义的侨胞,进入台湾必须获得许可,另外一类就是中国大陆人民,这则由两岸人民关系等法律另做规范。

 许志雄说,按照国际公约,只要是本国人民,皆有“自由出入国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将来在法律上对“国民”做出区隔对待,居住在台湾的国民无庸许可,但海外侨民则要许可,中港澳人民又是另类规定,由于后两者人数众多,恐怕将造成“原则要管,例外不管”,即“应申请入出国许可的国民人数,超过不须申请者”,严重违背宪法精神及国际公约。

 行政院官员私下指出,我国对于国籍的认定是采取“属人的血统主义”,只要是中华民国国民,所生子女便自动被认定为我国国民,加上我国法制上仍认定中国大陆为领土的一部分,因此,海外侨民、中港澳人士,在广义上的确被视为我国国民,许志雄这番论点,表面上是针对人权争议,实际上是要点出有关国民定义的不合理,以及与现状不符的突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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