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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盗版光碟列‘公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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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讯】小心可能触法!行政院今天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将制造、贩卖盗版光碟列为公诉罪,常业犯更提高罚金到新台币八百万元,未来搜寻引擎网站也将纳入规范。

据中央社3月26日报导,行政院今天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制造、贩卖盗版光碟列为公诉罪,常业犯更提高罚金到新台币八百万元;并增订公开传输权,未来搜寻引擎网站将纳入规范;依照新增订的录音著作公开演出报酬请求权,录音著作权人可向播放其作品的百货公司、卖场主张报酬请求权。

“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列为行政院优先法案,在近日送立法院审议,并将协调立法院在本会期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长游锡堃强调,保护智慧财产权是政府既定的政策,不仅是台湾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攸关台湾产业升级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政府不断从行政措施、查缉组织及完备法令等方面,检讨加强,以落实智财权的保护。

修正草案依照欧盟模式,明列“暂时性重制”属于“重制”范围,并增订“重制权”的排除规定,使得一般网路浏览或合法使用著作行为,不必获得著作权人同意。民众在网路上浏览影片、图片、文字或听音乐,不会有触法疑虑。

草案也增订公开传输权,使得要将他人的著作放在网路上流通时,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未来搜寻引擎网站也将纳入这项规范。

根据草案增订的散布权规定,著作权人有权禁止盗版品之散布。未来贩售盗版品的商家、摊贩,不能再以“不知道是盗版品”而免除责任,纵使出于过失,仍有侵害散布权的民事责任;如果是出于故意,还得再加上刑事责任。至于购买者因遭业者欺罔而无法律责任。

草案同时增订录音著作公开演出报酬请求权,未来著作权人对百货公司、卖场、飞机上或餐厅等利用录音著作的公开场所,可以主张报酬请求权。

为使著作权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充分的救济,修正草案在民事赔偿上,大幅提高法院酌定赔偿的上限,由一般侵害五十万元提高上限到一百万元,如属故意且情节重大,得提高上限到五百万元。

有鉴于现行侵害著作权罚金偏低,并考量著作权侵害多数属于经济性犯罪,可以金钱作为处罚手段,因此草案提高各项侵害的罚金数额,对销售或出租为目的而盗录盗版光碟的重制罪常业犯,提高现行法的四十五万元罚金至八百万元。

草案对侵害权利人的个人法益行为,仍维持“告诉乃论”原则,但对以盗版光碟方式侵害重制权与散布权者,因光碟容量大,往往同时侵害多数著作财产权人权利,除加重罚金处罚外,也增订为非告诉乃论罪。至于一般企业合法经营或学生等合法利用,即有合理使用规定作为调和,不致犯法。如不符合理使用不慎触法,发生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时,仍属告诉乃论范围。(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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