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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光碟 罚金提高至八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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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讯】 据自由时报3月27日报导,行政院院会昨日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盗录、盗拷及散布光碟的行为,将由现行的告诉乃论改为“公诉罪”,处五年以下或并科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若属常业犯,刑期虽仍维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罚金刑将从目前的四十五万元,大幅提高至八百万元以下。

草案也首创“科技保护措施”,对于著作权人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入的设备或器材,若因制造、贩卖破解器材或破解服务者,如解码器等,将科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金。但个人购买解码器或使用者,则不科以刑责。

这次著作权法修正共包含三十九条修正条文,十四条增订条文,修正幅度极大。

至于美方关切的著作物保护年限由著作权人终身加五十年,要求我修改为加七十年的条文,条文均原封不动,政府并未对美方让步。

行政院长游锡堃特于院会指出,保护智慧财产权,应从行政措施、查缉组织及完备法令等三管齐下,检讨加强,这次修正,主要目的在于对侵害著作权行为,尤其是制造、贩卖盗版光碟行为严加规范,以对不肖业者产生吓阻作用。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海关的查察措施,仅被动以由著作财产权人的申请为限,但有鉴于我国盗版猖獗,尤其将盗版光碟输出,更为美国诟病,草案因此增订海关对于从外观判断有侵权嫌疑时,有主动查扣侵害物的规定。

不过,为兼顾合法业者通关的便捷性,以及避免成为贸易障碍,海关在执行上,将采取比例查验,针对高危险群、特定不良纪录厂商的“黑名单”,进行百分之百的全面查核。

对于侵害赔偿,修正草案也特别提高法院酌定民事赔偿的上限,明定对一般侵害民事赔偿上限调高为新台币一百万元,至于情节重大的故意侵权行为,民事赔偿金额上限将提高至五百万元。

而修正案中仍保障一般企业合法经营或学生合法利用的权利,订定“合理使用”规定做为调和,使相关合理使用的重制行为不致犯法。若不符合理使用而不慎触法,发生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时,仍属告诉乃论范围。

智慧财产局组长陈淑美表示,学生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下载MP3或影印书籍资料供自己使用,都不算侵权行为。

此外,在修正案中也明定“暂时性重制”,例如购买光碟使用、在网路浏览等,属于“重制权”的排除规定,不必获得著作权人同意,既不违法也不会侵权。

至于过去在夜市经常发生的“良心桶”贩售盗版光碟行为,修正草案也增订反制机制,明定司法警察得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人逃逸而无从确认时,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迳为没入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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