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一言:你要作主还是要被支使

由皮介行文想到的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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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5日讯】[一]

把“人权高于主权”当它作为一个观点是可以的。

比如有人确认有神,而且有的还主张只有一个神,或在政治上主张“君权神授”。这些有神论者都视“神高于人”,人们要判断其是非对错是不合理也无可能的。同样理由有人相信“天赋人权”,所以这些人视“人权高于主权”也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同样理由,有人认为 “自然法”、“平等人权自由”、“天赋人权”都只是一种理论、口号,没有意义,所以不认同人权至上或者说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也不能说错。

现在是有人要判断人权至上或者说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是错的,所以才要多说一些话。

我很明确地说过多次了,我不认为主权高于人权说是错的。但是我力证人权高主权比主权高于人权更符合逻辑、更符合人情道理、更接近于事实。我写有关人权文章的目的是期待更多人相信人权至上的道理。

人们当然有权利说“自然法”、“平等人权自由”、“天赋人权”等是没有意义的口号、图腾、神话。我认为有权这样说,但无理这样说。比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力证明人是平等的。人平等是指个人的权利的平等。皮先生可以不同意和反对、批判,但是如果把不少哲学家思想家为此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后作出的结论说成是没有意义的口号,是不是轻率一点了。

从这里,我们可以见到,人权至上或者人权高于主权之说并不是“信则灵”似的迷信,而是有坚实理论基础的一种信念。

这坚实基础,一方面指其信念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指导,二方面是指其有现存的约占世界一半之数的国家的制度与权力是以这种理念作指导的。即是说人权高于主权既是一种理论信念方面的软力量,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硬力量。北约美国就是用这种人权至上的软力量为指导,以科技经济国力这种硬力量去摆平南斯拉夫、阿富汗、伊拉克的(这种做法是非对错是另一个问题──我对这种做法有极大保留)。人权高于主权不但是一种坚实存在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方兴未艾的新兴力量、是一种进攻性的力量、是一种渗透性极强无法阻挡的力量。不管你喜欢不喜欢,这股力让所有权力者(当然包括它所代表的主权)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所以把人权至上视作只是没有意义的口号是不符合事实的。

上面是从大道理角度说说。现在试从日常生活的小道理,也是从日常生活中的惯见人性表现来谈谈,人权必然是至上的。

作为一个现代人,若遇上这么一个问题:在生活中你想自己作主还是受人支使?

中国的几千年君臣父子的礼教,中每一个人一生出来就不是作为一个独立体而是作为一个集体中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在党教育长大的人们,因为我们大家都习惯了“服从党领导、服从党的安排”这样的生活方式,“要有领导不可自把自为”也是定了型的思维模式。所以,这些人大多持集体高于个人或主权高于人权观点者,我想,按照逻辑推导,他们选者要受别人支使才合理。很多中国人会选择被人支使这一条是不足为奇的。

其实这些持主权至上者逻辑地要选择受人支使的位置,在精神和人格上是分裂的。他们对远而抽象的政治问题时,可以高谈主权在上,集体重于个体。但是,一旦落实到日常生活,他们并就不会选择“不自我作主”。

你试试看向主权高于人权论者提出:请他把他的配偶拥有权交给性爱权威、把财富支配权交给理财专家,然后保证他吃好、住好、行好、性好。他(她)会怎么样反应?

一方面要坚守自己的配偶财富的自主权,但同时又要别人把自己社会、人格、尊严及其它各种权利交给统治者(主权),你说这样的人在客观上是不是表现出精神和人格分裂?持主权高于人权观点者,连要做个人格统一的诚实人也做不到。

相反主张个人自由第一、人权至上观点者必然选择自我作主才合符逻辑。所以,作为稍具现代化思想的人,大部分人是选择自我作主的。

“自我作主”,就是人权的基本点。要自我作主,首要的就是不受外来干涉。而外来干涉最重要的是来自权力的干涉。你要人权就一定要把权力排除于你的个人生活、人格、尊严、思想、信仰等的外面去。否则“自我作主”就是空话,连思想一闪念的自由也不容存在。

人权高于主权和主权高于人权的实质内容和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就是这么实际和日常必须接受的事实。

你要选择哪一种观点?

到底要选择自我作主还是要选择受人支使?

应由每一个人自行选择。

当然我是鼓吹选择自我作主的,我期待朋友们作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当别人的奴隶。

[二]

人权主权是统一体也是对立面

一个国家的主权可以包含人权,这是已建立的民主国家的实情。也可以不包括人权,例如过去的红高棉和现在的朝鲜等专制独裁国家。(“包含”,这只是从惯例说,实际上说主权包含人权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准确说法是主权维护人权)

当代表主权的权力当局不践踏人权的情况下发生了政府与老百姓之对立的情况时,我们说可以说“那是统治权与人民其他权利,大小广狭的分配问题”;当代表主权的权力当局践踏人权的情况下发生了政府与老百姓之对立的情况时,当然也是统治权与人民其他权利分配问题,但它的本质内容是人民应有的权利被剥夺了;有时剥夺到只剩下生存权、甚至生存权也保不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主权不包含人权。

可见主权包含或者代表人权之说,是不切实的。

其实问题出在这个国家是怎么样组成的。当一个国家的主权是由具有人权的人民授权组成之时,人权与主权是一个统一体;这时没有主权人权高低问题。当一个国家的主权是君权神授,尤其是“我权枪生”时,主权与人权不是必然统一的,更多时候是矛盾对抗的。这时必须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之理念进行抗争。

这好像以同人式方法组成的球队,这个球队代表全体球员的权利是不言而喻的一样。如果代表这个国家主权的权力是由民授权组建的自由民主政权,它当然可以对外代表本国的人权,对内也理应保护人权,是顺理成章的事。

如果代表这个国家主权的权力不是由民授权组建,而是城头竖起大王旗,由枪杆子打出来的,它就不是必然地可以对外代表本国的人权和对内保护人权,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有谁敢说萨达姆儿子的球队代表和保护球员的权利?

在前一种情况,因为主权是由个体人权集合而成,所以可以用团体性,团体性关系进行论述。人权主权高低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在后一种情况,因为主权并非由个体人权集合而成,所以根本就跟团体性,团体性没有关系。因为这是权力者用劫持人权的手段(名义),去行践踏人权的目的。这时主权和人权就发生瓜葛了。人权主权高低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争个明白了。

人们为了争回自己的权利就提出有理有据地提出自然法、平等、正义、人权天赋、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跟主权压践踏权的理论、制度、政权作抗争。

[三]

皮先生说:“97前香港、沦陷区,其主权还属于中国,并未消失啊!否则中国凭什么要回来?”

欠妥。若主权未失,何需“要回来”。一个人的钱包未失是不存在要回来问题的。若说97前香港主权未失,现在“伊拉克主权也还属于其人民及土地,只是统治权受损”,那么我们所有反侵略战争都没有保卫主权的含意了。没有了对本国(或本国的部分)管治权还是有主权,作为政治斗争的口号或许问题还不大,若作为理论根据,就太玄妙一些了。这样的理论必然在逻辑上推出现在已经消失灭亡了的历史上的国家,其主权仍然存在的结论;根据的理由是“主权也还属于其人民及土地,只是统治权受损””。相信没有多少人能理解这样的理论。

所以我说的97前香港没有主权,但人民的人权能保住,而且越来越好的论断是没有错了。由此推出没有主权仍能有人权,人权高于、重于、先于人权也是对的。

20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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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介行 谢谢张三一言的长文指教 我试做如下答复

论坛版主
威望:0 发表于 2003-08-11.17:10:24            

谢谢张三一言的长文指教,我试做如下答复:

1. 关于“ 人权如何能从母亲肚子里生出来呢?”问题,张三一言说:这样讨论问题一则很不严肃,二则在逻辑上站不住脚。经不起别人轻的一击,就无立锐之地。

比如我张三用同样的思路和逻辑反问:“主权如何能从母亲肚子里生出来呢?”我想,皮先生是无从回答的。

我说:这实在是打泥巴战,胡搅漫缠,因为有人主张“天赋人权”,这主张跟“君权神授”同一逻辑,做为个人信仰,只是其个人爱好,实不必讨论。但若以此论证“人权高于主权”,实属荒唐,故以母亲肚子里生不出来,来反驳之!而主权,我从未主张天生说,又何必跟谁的肚子扯上关系呢?

2:“ 主权的界定很多,我的诠释就是:主权是一种标签与像征,代表的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权(其中可以有财产权,受益权,其他领土领海所包含的相关权利)、人民权(其中有生存权、发展权、统治权,包含所有人应有的权利)。” .我想我已说清楚了,主权人权可以谈的角度很多,我只谈法理上的权利。而我认为他们是复合关系,主权是关于领土与人民各
种权利之综合,因此不存在对立性。至于政府与老百姓之对立,那是统治权与人民其他权利,大小广狭的分配问题。这两者都在主权之内,统治权既不会与主权冲突,人权怎么会与主权冲突?

我强调人的团体性,意味人的团体性不可抛,也无法抛弃,却并未说团体性就可以抹杀个别性。张三一言扯什么:“但古代人一样有个人不饿死、交配不被阻止、采集到的充饥物不被抢光、嘻戏不被打杀等等个人权利的“人权理念”。”岂不是毫不相干的自言自语?

3.我们谈主权人权,所谓权指权利,权利的形成依我看,先有事实,以后逐步发展出理念,最后才有法律之规定而成现实。 张三一言 :“一些非群居的动物肯定不存在任何显示主权先声的“团体利益理念”,但其显示人权先声的个体生存等“个体利益理念”必然逻辑地存在的。否则的话这种生物就无以为继了。”

这扯到那儿啊!动物会有什么人权概念呢?张三一言:“否则的话这种生物就无以为继了。”我看不懂他在扯什么,好像是说有个体生存理念,个体才能生存。如果是如此,又是他个人倒果为因的扯蛋了!动物的生存,跟动物的个体生存理念有何关系?

4.我之文章在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这是就法理概念来谈。这跟人迷路七天有何关系?

97前香港、沦陷区,其主权还属于中国,并未消失啊!否则中国凭什么要回来?伊拉克主权也还属于其人民及土地,只是统治权受损,请别把统治权与主权搞成一堆!两者混淆,如何谈法?请搞清楚组织政府,建立政府,也是人的权利之一,人民为什么可以组织政府,因为这群人拥有国家拥有主权。如97前香港、沦陷区,人民不能组织政府(或者不能组织有完整权利的政府),正是因为其人权受损的结果。

至于人民组成的政府,其统治者侵犯人民的其他权利,人民可以更换政府,这是主权之内部,各权利关系的调整问题,怎么可以把任一权利抽出来,硬要拿来与主权对抗呢?人权抽离统治权,只能是残缺的,不成样的!所谓“自然法”、所谓“平等人权自由”都只是一种理论、口号、设想,一如“君权神授”,没有多少现实意义!而即使我们接受他承认他,这也仍然只是“主权之内部,各权利关系的调整问题。”根本也不影响主权之存立,只涉及人民权利中的立法权、行政权问题。再说一次::请别把统治权与主权搞成一堆!两者混淆,如何谈法?抓了统治权乱打,以为是打主权,这实在无知又可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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