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兴建中房屋被震倒 无法领抚慰金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兴建中的房屋于九二一震灾中倒塌,是否可获抚慰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作出释字第六三七号解释,指出内政部限定九二一震灾抚慰金发放对象,须是灾前有户籍登记,且实际居住者的相关规定合宪,也就是说,兴建中、又无人居住的房屋在九二一震灾中倒塌,屋主无法获抚慰金确定。

  此号解释为南投市钱姓居民所声请,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发生时,钱某位于南投市两栋兴建中的房屋倒塌,他遂依据总统颁布的紧急命令,向南投市公所申请抚慰金,而内政部对于抚慰金的发放,则订有“对于九二一大地震灾区全倒、半倒者,发给慰助金之对象,以设籍、实际居住于受灾屋与否作为判断依据”等规定。

  南投市政府认为,钱某未设籍于受损的房屋,也未居住在内,不符合内政部对房屋倒塌者发放抚慰金的资格,而予驳回;但钱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但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主张为无理由,遂判决钱某败诉确定。

  但钱某仍不服,他认为,内政部限定九二一震灾抚慰金发放对象,须是灾前有户籍登记,且实际居住者的相关规定,不仅侵害宪法对人民平等权的保障,也违反宪法比例原则,遂声请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受理后认为,人民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适当的扶助与救济,关于救助的给付对象、条件及范围,国家机关于符合平等原则范围内,得斟酌国家财力、资源,采取必要的手段。

  解释文指出,九二一震灾后,总统发布紧急命令,执行机关之一的内政部订定相关规则,限定抚慰金发放的对象,是以合理的手段作不同的处理,并未违反宪法平等权,且抚慰金旨在提供非常灾害者紧急慰助,并非对人民财产的损失补偿,对于条件不符者不予给付,并未涉及人民财产的限制,也未违反宪法保留原则。

〔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通过决议,同意依据“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即将到期、面临拆迁的临时组合屋居住期限展延两年。这项决议约有一千多户组合屋灾民受惠。

  院会决议内容还包括,依组合屋现住户进驻背景分三类处理:已重建中完工期程明确的受灾户,由灾区县市政府提出计划申请,得转为灾民暂时的安置屋;已提出申请承租、承购新社区住宅确定有案者,也得暂为安置;其他组合屋内有搬迁、安置困难的住户,由各级政府机关进行个案调查处理。

  民国八十九年“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制定施行后,因灾后重建问题繁杂,立法院于去年三月修法,修正条文第二十三条明定,各级政府及公益团体在紧急命令期间提供灾区居民的临时住宅,居住期间以四年为限,必要时经立法院决议延长。

  提案的亲民党立委冯定国表示,政府应对组合屋灾民从宽认定,而政府花费近十亿元建构组合屋,建议县市政府拆迁后收纳起来,做为未来“紧急救难安置屋”之用。

  亲民党立委高明见也表示,由于重建工作无法如期完成,部分组合屋灾民住在屋内其实也很痛苦,如果灾民没地方住,流离失所,会再度提高自杀率,他很高兴立院通过这项决议。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