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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亲律师团:高院判决理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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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田世昊╱台北报导〕国亲律师团昨天发出新闻稿,认为高院当选无效之诉判决理由违法,判决曲解台湾的总统选罢法与刑法法律原意,多项法律见解违法,也有诸多应调查而未调查之证据,“显见该判决已属违背法令之判决”。

国亲律师团认为,高院就票数不实之计算方式错误,对“当选票数不实”采用最狭义的见解,认为仅包括“选票数量计算错误”及“有效无效认定错误”两项,惟此种见解显然于法不合。

律师团指出,依具有拘束力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六九号及四○四四号等解释及高院八十五年度选上字第三号判决,均认“潜在无效票”(包括代替投票、双重投票、无选举权人之投票、幽灵票等)应属当选无效诉讼应审理之范围,而为查明是否有“潜在无效票”,自有调查选举人名册之必要。

律师团表示,高院对选举人名册完全未进行实质调查,对因选务违法所产生之“潜在无效票”,完全未从被告之当选票数中扣除,其对票数不实之计算方式显属违法,由于依原告初步阅览选举人名册的结果,已发现应构成“潜在无效票”之选票至少二十六万票以上,高院之法律见解违法,已使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国亲律师团也认为,高院未充分调查国安机制之启动后,有无造成军宪警人员无法行使投票权,对三一九枪击事件之采证方式及认事用法,均属严重违背法令。

律师团指出,高院系依李昌钰之鉴定报告,认为三一九枪击事件并非被告自导自演,但李昌钰鉴定报告仅系就现场所采集之迹证物进行鉴识工作,对侦查范围之工作完全未作任何意见表达,对于枪伤具体形成原因并未作成任何结论,即并未排除该枪击事件为被告所自导自演的可能性,且该鉴定报告仍存有多处无法解释之疑点,则高院徒以该报告即排除枪击事件系被告等自导自演之可能,实属未当。

律师团同时表示,高院就公投绑大选等部分,曲解总统选罢法第一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其他非法方法”之意义;高院虽认本次公投确实与法未合,亦不否认确有原告所主张之谣言、渲染行为,却认为该等行为未达使“原告或有投票权人丧失自由意志之决定权”,故不违背总统选罢法第一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

律师团强调,高院此项见解显然曲解法条原意,法条所称“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等行为,系为确保选举之纯正所为之规范,故只要行为人之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等行为,已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影响选举之纯正,即应构成该条之规定,何以高院在解释属于概括规定之“其他非法方法”时,竟要求此非法方法须使原告或投票权人丧失自由意志之决定权?高院之见解显然曲解法律,自创法律所无之构成要件,其判决自属违背法令。

律师团也认为,高院就公投绑大选、三一九枪击事件、枪击事件后之不实渲染、制造谣言及启动国安机制部分,均认该等行为并非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之非法行为,曲解刑法第一四六条之规定。

律师团指出,刑法第一四六条之“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系指使投票之结果发生不正确即足,不以整体之选举结果是否有所改变为其要件,高院认定纵有选民有因本件被告之上述违法行为而改变其投票之意向,但亦可能有选民因此而将选票改投给原告,因此无法认为选民之自由投票意志有丧失,难认选举结果有何不正确,显系将本条所称之投票结果不正确与整体选举结果之不正确混为一谈,误认须整体观之,见解显属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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