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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宪声请须提出确信法律违宪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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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六日电)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成第五七二号解释强调,声请大法官释宪应提出确信法律违反宪法规范的论证,且论证于客观上没有明显错误,如果只是对法律是否发生违宪发生疑义等情形时,就难构成已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违宪的具体理由。

此号解释文也是释字三七一号解释文的补充解释。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举行第一二三八次会议,就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陈志祥、王福康、王慧惠为审理一件杀人等案件,认为所应适用的刑法规定,有违宪疑义,因此声请解释案。

解释文表示,依释字第三七一号解释文,法官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法律,依本身合理确信,认为有抵触宪法疑义者,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的具体理由,声请大法官解释。

解释文指出,其中所谓“先决问题”,是指审理原因案件的法院,确信法律违宪,显然对案件裁判结果有影响而言;所谓“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是指声请法院应于声请书内详叙对违宪法律的阐释,以及对据以审查宪法规范意涵说明,并提出确信法律违反宪法规范论证,且论证客观上无明显错误。

因此,大法官解释文认为,若仅对法律是否违宪发生疑义,或法律有合宪解释可能者,就难构成已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的具体理由。

解释文说,大法官审理此件声请释宪案,认为应依职权适用释字第三七一号解释,认有补充解释必要,因此予以补充解释,而此解释是否违宪,对于裁判结果并无影响。

根据司法院资料,周姓被告等人因涉杀人等案,被基隆地检署以杀人罪嫌予以起诉,将周姓被告求处无期徒刑,对其他四位共同被告求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陈志祥等法官认为,判处杀人罪量刑时所应适用的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有期徒刑上限十五年规定,有抵触宪法疑义,才声请解释。今天会议由司法院长翁岳生大法官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林子仪、许玉秀出席,秘书长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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