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犯罪预备、犯意表示(言论自由)与杜导斌

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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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讯】刑法中的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着手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形态。

这种形态(行为)与犯意表示有着本质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的思想表露。尽管预备犯与犯意表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在客观上都有一定的外在表现,但二者还是存在着根本区别:

犯意表示不是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不具有足以达到某种犯罪结果(目的)的危险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出现的事实。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不惩罚思想犯罪是现代各国刑法理论所公认的,也是现代各国刑事立法所一致采纳的。

与犯意表示不同,构成预备犯的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为着手犯罪和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不因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犯罪必然完成。也就是说,其行为已显示出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众所周知,湖北杜导斌先生去年因网路言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捕,并罗列出他在网上发表的二十多篇文章作为罪证(此略)。

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由上叙可知,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需要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或事实。

但行为犯(危险犯)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犯罪行为,就本罪而言,行为人实施的上叙行为必须具有迫在眉睫的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险、威胁和可能性。倘若这种危险、威胁和可能性不存在,倘若这种危险、威胁和可能性不能为通常人所感知,则犯罪不能成立。倘若通常人感觉到该行为人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行为对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侵害将要发生时,才可以认定这种危险、威胁和可能性存在。也就是说,不应仅考虑到单纯的客观的和物理的危险性,而应重视心理的因素。

在杜导斌案件中,当局列出的杜先生发表的二十多篇文章作为犯罪的证据是可笑的。杜导斌先生的文章不具有紧迫的、足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险、威胁和可能性,这种危险或威胁是虚幻的、模糊的,不能为一般人所感知到,因而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倘若当局以犯罪预备来指控,余已在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中作出论述。请恕不再赘叙。

最后,我所要指出的是,不惩罚思想犯罪是现代各国刑法理论所公认的,也是现代各国刑事立法所一致采纳的。

(5/17/2004)

──转自《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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