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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签章 解决外劳逃跑遣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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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专题报导)逃跑外劳遭台湾警政单位查获且遣送出境时,依现行劳委会职训局相关规定,应由合法雇主支付费用,近年来,很多合法雇主不满这项政策,他们认为雇主难以掌握外劳逃跑原因,或以错不在己为由,希望劳委会酌情变通,也有立法委员接获雇主陈情案,以体恤民情,欲提案修改就业服务法相关规定。

  劳委会表示,政府最初立法开放外劳时,曾考量外劳滞留不离台、外劳影响本劳工作机会等重大问题,当时雇主团体提出合法聘雇者应支付遣返费用,得以让逃跑滞留外劳离台,因此,政府接受此建议,将之列入开放外劳的成立条件,事隔多年,近期聘雇外劳的部分雇主无法接受此规范,抱怨声连连。

  依就业服务法第60条规定,劳委会指出,雇主所聘雇的外国人,经警察机关依规定遣送出国者,其遣送所需的旅费及收容期间必要费用,应由雇主负担,此费用由就业安定基金先行垫付,在垫付后,由该基金主管机关通知雇主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

  为因应雇主心声,劳委会召集专家学者与民间团体,多方搜集意见,希望近期能整合出具体修法意见,劳委会说,有学者专家提出4项付费顺位,提供该会参考,此顺位为非法雇主、外劳、合法雇主、政府。

  劳委会表示,若由非法雇主担任付费第1顺位者,得考量就业服务法已重罚非法聘雇外劳者,其金额为新台币15万至75万元,非法雇主在5年内再违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20万元以下罚金,虽然劳委会一再呼吁非法雇主勿贪图方便,但不免有人以身试法。

  劳委会说,许多逃跑外劳遭查获时,不愿透露非法雇主,导致最终得付费的合法雇主质疑政府行政怠惰,痛批劳委会查察不力,也怀疑警政单位查缉逃跑外劳的执行力落差程度,使得合法雇主以碰运气、不公平等说词,跳脚解读自己得付费埋单的心态。

  劳委会指出,依多年实务经验,逃跑外劳通常宣称没钱,无法自付机票费用返国,数年前,有专家提出让此类外劳服牢役,替代遣返费用,由于此措施对政府机关行政成本耗费过大,不仅得设址供其服役,还得支付吃住管理费用,法务部自然无法同意。

  劳委会说,也有专家建议外劳来台后得缴交 1笔保证金,防止逃跑或解决逃跑遣返费用,但这项做法可能让外界视外劳多半有逃跑之嫌,引发外劳人权受剥夺的争议。

  劳委会表示,若由政府支付费用,就得以就业安定基金支应,由于就业安定基金出自合法雇主按期缴纳给劳委会职训局的就业安定费,等于要全体雇主支付个别雇主的逃跑外劳费用,表面上,可美名为风险分摊,实务上,有雇主认为不合理。

  以5月26日在劳委会召开的“第3届台越劳工会议”为例,此次会议越方代表由劳动荣军社会部副部长阮良潮率团来台出席,我方由劳委会副主委赖劲麟担任主谈,由于越南籍外劳逃跑率居各外劳来源国之冠,如何降低越南劳工逃逸人数成为此届劳工会议会商主轴。

  在此次会议后,越南政府提出落实越方议定书相关规定,让逃逸越南的劳工自行负担返国费用,越方还打算修法,使越南劳工申请来台工作前,应于越南当地选定保证人,以因应发生逃跑情事的收容、遣返及机票等费用,倘若越南劳工无法付费,越南政府未表明愿代垫,因此,未来的落实程度仍有待观察。

  在未修法之前,为解决现行遣返相关费用的争议,有地方主管机关建议,中央政府应强制合法雇主受训,每聘雇外劳的雇主皆要接受法规与管理讲习,劳委会表示,若雇主找来人头代训,仍无实质意义。

  但地方主管机关认为,每次处罚雇主时,雇主异议甚多,政府俨然“不教而罚”,不如办理雇主强制讲习,否则雇主屡宣称不知情触法,政府单位想发挥公权力也会遇上重重关卡,好像罚得“师出无名”。

  目前累计在台逃逸且尚未查获外劳人数约1万2000名,面对逃跑人数逐年增加,劳委会苦思对策。

  劳委会表示,该会研拟9月实施新措施,实施前约有2个月的宣导缓冲期,此新措施将要求劳雇双方、台湾与国外中介公司,以及外劳输出国劳工部门等5方,皆在“外国人来华切结书”签章,以示5方了解且同意此切结书内容,该会预期此项新制度有效防杜外劳来台后,劳雇双方与中介私下另立不合理切结书,导致外劳逃跑与政府管理困难等难题,在成立劳动契约的前端先予阻绝,好省却后端得解决逃跑遣返问题。

  劳委会说,现行切结书无台湾雇主与中介业者签章,该会从众多逃跑外劳劳资争议案件归纳发现,不少外劳声称来台工作后,台湾雇主与中介公司强迫另外签约,变更原先切结书内容,但外劳无法具体举证“遭强迫”,变更切结书内容成为自愿且合理。

  劳委会表示,5方签章程序顺序应为台湾雇主、台湾中介、外劳、外国中介、外劳输出国劳工部门,劳委会也将保存此切结书正本。

  劳委会指出,5方同签1份切结书,可让外劳清楚知道来台工作的薪资、中介服务费用与个人权益,台湾雇主与2国中介公司从中确知政府法规,减少外劳因母国中介牛头层层剥削而受骗来台工作,台湾政府机关也能尽到事前告知的义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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