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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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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8日电)为遏阻盗卖个人资料的不法行为,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除了扩大保护范围,不再以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为限,另外将非公务机关也纳入规范,对违法盗卖个人资料者,处罚刑度提高为五年,罚金提高为一百万元。

草案并明定,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等五类资料为特种资料,除符合要件者外,原则上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

为遏阻盗卖个人资料不法行为,草案中对意图营利贩卖个人资料者,由现行二年刑度加重至五年,并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罚金,较原罚金四万元加重二五倍。

由于法务部现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适用主体有行业别限制,仅适用征信业等八大类行业,一般行业及个人均不受规范,保护客体仅限于经电脑处理之个人资料,不包括非经电脑处理之个人资料,对保护个人资料隐私权益规范不足,因此予以修正。

此次修正重点为扩大保护范围,不再以经电脑处理之个人资料为限;同时扩大规范对象,除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目的而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外,皆须适用本法。

草案明定目的外利用个人资料,需当事人书面同意者,不得以概括方式取得其同意,法案规定应另以单独书面同意方式为之,以确保当事人权益。另外不论直接或间接蒐,除符合免告知情形外,均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搜集机关名称、目的、类别,利用方式及资料来源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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