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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汇管理 原则自由、例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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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钰婷╱台北报导〕考量现行的管理外汇条例,容易让外界产生台湾仍维持严格外汇管制的误解,立院朝野昨协商“外汇法草案”达成共识,确立外汇“原则自由、例外管制”原则,完成立法后,台湾外汇管理走向新的阶段。这项草案可望在下周完成三读,并废止管理外汇条例。

先前立院针对政府是否有权关闭外汇市场有过激烈辩论,朝野也达成共识,只有在国家发生天灾、战争、武装冲突或国内、外经济剧变,有危及本国经济稳定之虞时,行政院得决定于一定期间内,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汇的支付、命令将全部或部分外汇结售或存入指定银行,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行政院决定后10日内,必须送请立法院追认,立院若不同意,决定即失效。

朝野协商也达成共识,若违反行政院于紧急情况时所做处置者,除将处新台币3百万元以下罚锾,并没入外汇与价金;经处罚后再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百万元以下罚金,“其外汇及价金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均没收之”。

现行的管理外汇条例是民国38年制定,考量当时的时空背景需要,政府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然因整体经济环境已大幅转变,管理外汇条例也历经多次大翻修,政府实际上也已采“原则自由、例外管制”的外汇政策,但管理外汇条例的存在仍给予市场,尤其是外国企业负面想法,因此朝野都支持订定外汇法,废止管理外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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