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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修正 最高刑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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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田世昊╱台北报导〕台湾刑法进入新的里程碑,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台湾刑事政策走向“宽严并进”方向,对于轻罪犯者,将以易科罚金、缓刑、缓起诉、社会性处遇等方式矫正偏差行为,取代传统刑罚;重罪犯者,则以提高假释门槛、取消连续犯,改采一罪一罚、提高数罪并罚期限等方式,以降低对社会危害。

此次台湾刑法的重大变革,将过渡自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代表司法委员会在院会说明的立委陈进兴表示,这是刑法公布七十年来,最大幅度的修正,也是司法史上的重要突破。

*宽严并进新方向

刑法修正案从民国七十九送至立法院审议后,已过十四年余,期间召开公听会、研讨会与协调会,整合高达三十一案的不同修法版本,终于凝聚共识﹔台湾法务部次长施茂林在完成三读后,专程赶到立法院表达谢意,他说,在迈向“宽严并进”的方向后,预估未来受刑人数将会增加,法务部已做好相关规划,未来也会因应成立相关推动小组。

昨天三读的重要条文包括:

*修正公务员定义

修正公务员定义:将公务员定义限缩,未来如公立医院、公营事业金融机构员工,将排除在刑法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之外。

限缩褫夺公权范围:未来受褫夺公权者,仅褫夺担任公务员及公职候选人资格,至于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仍可继续行使。

缓刑效力不及褫夺公权:规定法院同时为缓刑及褫夺公权宣告者,缓刑效力不及褫夺公权,避免缓刑期间仍可行使公权的不合理现象。

短期自由刑的转向:将易科罚金的标准,由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扩大易科罚金适用范围﹔放宽缓刑条件,并将接受精神、心理辅导、提供义务劳务等社会性处遇,适用于缓刑宣告的执行事项。

*无期刑假释更难

建立重罪三犯,以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疗无效者不得假释制度:采美国“三振法案”精神,对于犯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五年内再犯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释﹔性侵害受刑人,执行徒刑期间接受治疗后,再犯危险未降低者,不得假释。

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无期徒刑假释门槛,由现行十五年提高到二十五年,期在废除死刑政策完成前,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

提高数罪并罚执行上限:将数项罪名合并宣告有期徒刑,合并刑期从现行不得逾廿年,提高为卅年。

*死刑减刑变无期

调整死刑及无期徒刑之减刑刑度:死刑获减轻者,仅能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获得减轻者,刑期限定为廿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废除“连续犯”与“牵连犯”规定:将现行连续犯、牵连犯论以一罪的规定删除,改为一罪一罚,未来将依其犯罪件数分别论罪处罚,不让犯罪者心存侥幸。

延长追诉权时效:犯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诉期从现行廿年延长为卅年﹔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期由十年提高为廿年﹔其余罪刑也依序延长追诉期。

*自首减刑非绝对

修正自首减刑规定:从现行自首“应”减轻其刑,改为“得”减轻其刑,由法官视具体情形决定,让罪犯不得将自首当作护身符。

**70年来 最大幅度修正

〔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刑法总则实行迄今近七十年,但因社会结构和犯罪型态变化快速,台湾法务部自民国六十三年起展开修法工程,迄今已达三十年,保守估计开过两百多次会,法务部表示,说这是我国历来最大规模的修法工程,绝对当之无愧。

法务部表示,刑法于廿四年元旦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迄今,早已不适合现代需要,大陆法系的国家刑法早已修正多次,属同一法系的我国刑法亦应通盘检讨修正,故六十三年七月,司法行政部(法务部前身)就成立刑法修正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修法。

法务部指出,有必要增修的刑法条文不少,仅总则编部分就开会一百一十次,分则编部分开会一百零五次之多。

后来,法务部于七十八年九月间完成“中华民国刑法修正草案”、“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并经行政院与司法院会衔于七十九年二月送请立法院审议,经立院司委会多次审查,通过部分条文,但立院于八十五年十月审查上述修正草案时,决议请法务部重新检讨该草案,再另提修正草案送请立院审议。

法务部遵照立院决议,即组成“刑法研究修正小组”,就原来修正草案的总则规定再逐条检讨修正,并召开数十次审查会、公听会,才于九十一年七月拟订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立院审议。但九十二年五月间,立院召开公听会时,连续犯存废问题再成为争议焦点。

此外,立院司委会审议草案期间,因提案版本多达三十一个,为凝聚共识,法务部、司法院又和朝野立委召开多场“会外会”的协调会,这件攸关全民的大法终于在昨天立院获得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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