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案的总结、感谢、赠剑、化缘及其它

怎一个谢字了得?

东海一枭

人气 6
标签:

【大纪元10月10日讯】一、输中有赢
我曾夸口:东海一枭是不可战胜的。其实老枭一介布衣,有德有能却无权无力无财无势,不用战,趁我不备,一把小小水果刀或许就把我解决掉了。我指的是代表着良知、正义、光明的道义力量不可战胜,而且这也是从整体的、从全局、从历史和理想的高度而言。就局部、现实的层面说,有时良知正义云云,往往不过如此而已。从今年5月初我介入林案至今5个多月来,呼朋唤侣,殚精竭虑,在与龙泉市森林公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较量中,第一个回合,已算输了。

案发之初,我在致海内外同道友人的求助专函《安得龙泉十八剑,“杀”向世间大不平!》中,不仅希望大家助我一臂,共拯我的亲人和乡亲父老无恙归来,而且希望借助体制内外正义力量,利用各种手段、方式和途径,揭一揭龙泉的黑盖头,让世人也让中共高层看看,龙泉公安和官场是何等龌龊、何等无耻!结果呢?尽管在在法条上、在法庭辨论中将龙泉市检察院的控诉驳得体无完肤,龙泉市法院一审依然硬判林樟旺们有罪,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陷害勒索罪证确凿的龙泉森林公安局长周光明之流则毫发无伤。

所以我写了一篇枭文《屈死别告状》“发泄”说:那种精神的巨大折磨,时间、精力、金钱的深度消耗,都不是普通老百姓承受得起的!在法律不能保护你的权益、在社会不能公正地对待你的时候,能忍就忍,能逃就逃,用李敖的话说,梗了,颠了,得了,松了。实在咽不下那口气,就向农民胡文海、农民工王斌余辈学学,“火”了吧!

话说回来,如果期望值低一些,这样的结果也不算太惨,输中有赢吧。如网友所言:缓刑是中国特色,判缓刑就等于无罪释放,就是不了了之。缓刑证明有关部门抓人没错,保住了面子,有了台阶下,又堵死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路,一箭三雕,妙不可言。这也许不合法理,但符合了我党办案的“情理”。这样的结果乃大伙群策群力的结果,是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是各方面力量博奕的结果。如果不是律师、法学家从法律上条分缕析,充分论证了林樟旺们的无辜,如果没有海内外朋友的的仗义声援,只怕输得更惨,我的亲属和乡亲这些鱼肉,只怕要在龙泉司关机关的刀俎下多挨几刀呢。

二、法坛群雄最要感谢的是无偿相助的辨护律师和辨护人。

主辨律师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功地代理过上百起各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曾为许多弱势群体和政治犯良心犯仗义执言,为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鸣不平,其内心的刚烈和大无畏丝毫不亚于我。在林案最扑朔迷离我最困难懮虑的时候,是张星水、高智晟两位给予我指点、支持,概然乐助,充分体现了威武不屈、利诱不动、护民护法、持正不阿的大律师风范。在法庭上,星水析理邃密,言柔意刚,不仅在法条上,而且从法理上对林案进行了深入细致又居高临下的剖析,在从容不迫中步步紧逼,在温柔敦厚中暗藏杀机,充分展示了第一流大律师的风采。星水担任林樟旺案主辨律师,筹办林案研讨会,不仅无偿,而且将有关稿酬让我代捐给林樟旺夫妇。

林案法律援助团“团长”陈冰,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首席法律顾问,某单位负责人,与我同城,热情真诚,豪侠乐助,八十年代就取得了律师资格了,给我提供过不少法律帮助,俨然我个人法律顾问。他是对林案介入最早、了解最深、与我研究林案最多、给予我宽慰和鼓励也最多的朋友。林案发生之初,他或广泛查阅各有关法律法规,或招邀当地法律界朋友进行研讨,判定龙泉公安引用法条错误,我也在多篇关于林案的文章中引用他的研究心得。在法庭上,陈冰虎怒枭张,辞锋咄咄,激愤之情,溢于言表。他得知毛根寿三人决定上诉但又担心有关费用时,他表示不但仍然无偿担任林案二审辨护人,连机票车旅费用也自理。

程瑞华,我当年的老乡、学生,而今的朋友、兄弟也,从网上知悉林案后,不辞辛劳,全力配合,做了大量繁琐的工作。他赴黄塔、姚坑两村拍摄了大量村民生活、机耕路状况等照片,数十次往返于遂昌、龙泉、龙洋等地,向龙泉有关方面周旋,陪同律师取证。同时,他也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广泛收集,潜心钻研,加上在林业部门工作过,其热心慧识和出色表现,令人刮目相看。

杨兴录律师在杭州看了有关材料,断定这是一起罕见的冤案和错案,慨允为我亲属和乡亲提供法律帮助,并陪伴我到丽水、龙泉深入了解案情和取证。一路同行,给了我很多劝导、安慰和鼓励。我会记住,历史会记住他在崎岖乡路、风雨小街奔波取证的顽强身影。他的认真、严谨乃至固执令我感动,更感谢他高度的职业敏感与丰富的诉讼技巧,并预知“有关部门”肯定会很快再愚弄山民,及时将有关证据调离浙江。他因另有要务未能出庭,但始终关注林案并出谋划策。

郑俊伟律师在浙江遂昌县执业,对本案事实和修路经过了如指掌,对各种事实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澄清和针锋相对的反驳,言之有理,质之有据;周敏律师的质询绵里藏针,笑里藏刀,都让我喜出望外。另外,法学博士李柏光、中驰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杨在新、广合律师事务所黄九华、民族律师事务所韦文胜、广西中企联商标专利事务所罗丽、法学专家顾则徐、广州唐荆陵、南京川歌、青岛李建强、北京杨兴权、淄博杨奎军、杨德寿等律师或法学专家,作为林案“法律援助团”成员,都为林案及时提供了许多很好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张星水大律师在他雄辨而经典的林樟旺案辨护词中还提到,文中部分观点得益于他与程瑞华、王怡、阎雨、胡星斗、周鸿陵、杜兆勇、许志永、孙大午、茅于轼、杜光、黎鸣、蔡德诚、李柏光、张祖桦、高智晟、陈冰、杨兴录、王建军、陈小平、李建强、高战、李健、滕彪、杨支柱、阿墨、千岁兰、刘怀昭、王德邦、范亚峰、吴勤学、朱学渊、古川、明亮、陈港、张大军、温克坚、昝爱宗、杨在新、郑俊伟、熊伟、黄开堂、李和平、贺雄飞、吴东发、卜思达、杨天水等学长、同仁的交流与切磋。

三、有关媒体林樟旺案引起了网络界和海内外媒体的关注、采访、支持:《议报》张伟国、任不寐为此案开辟了“民间维权—-聚焦龙泉”专栏,以此案为契机深入讨论三农问题和维权问题;洪哲胜、蔡楚在《民主通讯》、《博讯》第一时间大量刊发有关文章和讯息;老枭家乡网站开辟了《林樟旺案专题》,成为国内报道林樟旺案最全面的网站;浙江青田《瓯联论坛》网也开辟了“发生在我们邻居的一桩冤案”专题;草庵居士、伍凡在新唐人电视台的独立评论栏目作了《东海一枭遇到的麻烦》专题;《维权通讯》微泉将林案有关文章和资料译成英文在维权刊物发表;李健在“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露易斯. 阿尔波尔女士的公开信” 中将林案列为重要案例;我的博客《屠龙斋》和网页《不死不休斋》,也是为林案而搞的…。

报道林案、刊发”林樟旺案”有关文章的媒体另外还有:台北中央电台杨宪宏之声、《大纪元》、希望之声广播电台、自由亚洲电台、《新世纪》、《博讯》、《多维邮报》、《大参考》、《黄花岗》、《独立评论》、《罕见论坛》、 CCC动态、《维权通讯》、《自由中国》、《新太阳》、《敢言杂志》、中国团结工会网站、槟榔园文学书院报、中国百姓喉舌网、青年论坛等等。多次采访和报道林案的记者有:王玲玲、燕明、夏语冰、黄娟等。

遗憾的是,国内传统媒体没有介入,网站也受到严控,有关文章在国内网站、论坛则大多发不出来,或旋贴旋删,或点击跟帖数多了就被删。这可能与浙江省某厅负责人对林案有“消除网上不良影响”的指示有关,也可能与老枭的敏感身份有关。

四、道义集团2005年7月25日(星期一)下午,由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南宁震旦文化艺术研究院联合主办,于北京三味书屋召开了”自然村公用事业投资模式暨法律保障问题与林樟旺案”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周鸿陵院长共同主持,在京三十多位大律师、法学家、专家学者及媒体记者在会上作了精彩的发言,大家围绕林樟旺案,从法律、司法、政治、经济、社会、三农问题等各个角度对林案进行了研讨和阐述。来自广西的余樟法、来自浙江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的生产认长及有关林案当事人共70人出席了会议(首届林樟旺案研讨会出席会议的嘉宾与记者名单附后)。

本次会议由张星水、周鸿陵、杜兆勇 “三剑客”为主要筹备人,胡星斗、李柏光、张祖桦、高智晟、王德邦、王建军、刘舒慧、王绪宏、阎雨、薛鸿雁等,都积极参与大力协助。李亚年为研讨会录像,广西向日葵文化传播公司编辑制作了研讨会的vcd,夏雨总经理、黄广宇副总经理、节目组小刘都付出了很大的热情和辛劳。

2005年8月9日下午4时,在南宁香格里拉丽湾大厦二楼举办了林樟旺案小型法律研讨会,会议由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首席法律顾问、林樟旺案法律援助团陈冰先生召集并主持,一直关注林案的广合律师事务所黄九华律师、民族律师事务所韦文胜律师、广西中企联商标专利事务所罗丽及东海一枭等参加了研讨,就林案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严慎的研讨和论论论证。各位律师专家轮流模拟检方和辨护人的角色,相互驳难,最后论证:林樟旺等人无罪,涉嫌违法犯罪的是龙泉森警(循私枉法、非法拘禁等)!

下述关注林案朋友也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帮助:钱明锵、石头、杜德荣、林正央、高寒、黎正光、李新德、赵达功、张大军、薛振标、黎小龙、毛良、俞梅荪、孙大午、张耀杰、顾万久、蔡卫和、候文卓、随风舞动、南山小竹、爱帮先生、龙小虫_,野草诗友有关师友,浙忙遂昌县有关领导,等等,名单太长,恕不一一。还有一些暗中相助或不宜公开、不愿公开大名的“贵人”,在此一并致谢。

五、雄文佳章关于林案的法律分析、理论探讨、道义声援、网络评论等文章诗词,当数以百计,难以准确统计,凡寄我邮箱或被我“发现”的,已列出名单附后。

在致海内外同道友人邀约函《安得龙泉十八剑,“杀”向世间大不平!》中我写道:老枭一介布衣,财薄势寡,能量有限,为此不得不向海内外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专家和律师以及求援,希望您们关注一下“林樟旺案”,从法律、法权、人权、公安制度、三农问题、农民维权问题等各个不同角度,撰写分析、阐释、评论、呼吁、抗议等雄文佳章,助我一臂,共拯我的亲人和乡亲父老无恙归来。老枭无以为报,唯有深铭各位恩义。俟此案了结,将向龙泉宝剑厂定制好剑十八口,刻上受赠者大名和东海一枭敬赠字样,奉赠给为此案拔法律之剑和正义之笔相助的“十八条好汉”,以作纪念。龙泉宝剑,天下驰名。案在龙泉,剑出龙泉,法律如剑,正义如剑,利舌大笔如剑,名之为“龙泉十八剑”,不亦宜乎。

我想,也可名为“震旦十八侠”,一则震旦乃中国之古称,二则南宁震旦文化艺术研究院乃本案义援单位,三则龙泉十八侠试剑龙泉,实我大中国之骄傲和荣耀也。此役虽败,非战之罪也,时机未熟耳。如枭诗《或者》所写:“或者连一只小犬也斗不过/或者可以把成群豺狼虎豹/一击而倒/或者连一块顽石也搬不动/或者移山填海,只需我/拈花一笑…关键在于时间/它开始了没有”。我相信,一旦时间开始,岂但周光明之类小犬,成群豺狼虎豹、许多不可一世的庞然大物都将在剑光中屁滚尿流。

无论成败,经此一役,“震旦十八侠”的侠骨豪情、良知正气、法学辨才,将更加为世人所钦仰。“龙泉十八剑”(“震旦十八侠”)之名,富有现实和历史之双重意义。黑暗已成公安和官场的常态,世间种种大不平之铲除,平等光明新中华之重铸,终有赖于我辈冲锋在前、师范天下也!

林案曝光后,拔剑相助者络绎不绝,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渠道介入林樟旺案的相识或不相识的朋友,数以千计,都是我和我亲属、乡亲的“贵人”,一一赠剑,力所不及,只能按原来约定,从为林案写了文章的作者中选取代表。此案林樟旺决定不上诉,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则已上诉。等此案结束,我当从林案文章作者(见附件。三个当事人上诉,欢迎大伙继续予以支持,有新的文章,自当列入)中选萃部分,制剑相赠,以践前言,以酬高义!

六、化个小缘老枭近半年来全副身心扑在林案上,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都已到了我所能承受的极限。首次携律师到龙泉取证、北京开研讨会等,都是我掏腰包。虽朋友们的义助多是无偿的,但许多必要的成本费用如车旅、场租、食宿、录像、招待等等,却是必须的。

鄙夫妇七、八年之久没有工作,没有正常收入,仅靠我的一点“老本”和稿费维持(半年来,为林案写了三十多篇文章,不少发于议报,但我与伟国、不寐兄有言在先:“凡有关林樟旺案之枭文,祈勿寄稿酬—-贵报为林案辟专栏,巳是极大支持。不是故作清高,务请见谅!”云云。关于我借林案出名赚稿费的诬言可以休矣。至于名,老枭须借林案“出”吗?林案合适吗?)毕竟我还有自己一家人要把日子过下去,很多事需要有一个度,一种均衡。在林案上我已过“度”了。

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作为除林樟旺外林案最大受益人,且不论上诉成败,至少,他们三人被以“治安”名义“抢”走的六万元总是退还了,赠剑致谢的资金,论理论情都应由他们出。他们及亲属到处求神拜佛,送礼送钱,不知浪费了多少冤枉钱,对于“震旦十八侠”和海内外正义力量,岂非更应该有所表示?但是,经过中共大半个世纪无微不至的愚弄愚化,国人对于是非善恶真假黑白的分辨能力已严重下降,对于假佛恶煞五体投地掏心捧肺,遇上真佛真神反而疑虑重重吝啬巴巴,岂独僻壤山民为然?何足为怪也。

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拮据,我亦犹疑。想起他们法庭陈述时所说,他们五人合伙投资修路的资金,是东挪西借艰难拼凑起来的,几百几千地拼凑啊,那也叫投资?案件发生后,他们又榨油挤血,动辄上千元、几千元乃至上万元地凑钱向当地一些“能人”、“关系户”求助,肉包子打狗,可笑的是,案子有了转机,“能人”、“关系户”们则纷纷摆出大功臣、大恩人的姿态来,真为乡亲心疼和不值。呜呼!“官人”、“能人”们怎么就忍心将谋利图财的黑手一次次伸向这些一贫如洗的山民?脸皮何其厚,心子何其黑呀!

我想,订制、寄赠宝剑,万余元足矣,就“饶”了乡民吧,不如给某位热心肠人士一个“打破悭囊”的机会,互利多赢,皆大欢喜。如果资金充裕些,可以尽量把剑制得高档些,把赠剑范围扩大些,或者汇集林案文章资料出版,将是一本很有价值和意义的维权文集,或者以赞助人名义开一次英雄大会,搞一个赠剑仪式,大伙儿借机到哪儿聚聚,一起斗斗嘴斗斗酒斗斗诗,岂不都很有趣好玩?所费无多而功德殊胜,有缘有钱(不必大款,比老枭和几个当事人有钱不就行了?呵呵)的朋友别错失机会哦。有何条件和要求,可以向我提。如一时没有合适的家伙一肩担荷勇襄盛举,请大伙耐心点,容我再与枭婆商量商量啦。

七、尊重法律最后,容许我说明一下,老枭对乡亲们“护犊”情深,但重情并不意味着不尊重法律。我曾表示,如果龙泉市司法机关真是公正廉明地一切严格依法而办,倘我亲人和乡亲父老们确属罪有应得,我无论怎样悲愤,也不能埋怨,更不能寻仇。《春秋公羊传》规定:犯了罪按法当诛的,儿子不得报仇,因为那是非正义的。

如果这一点觉悟都没有,我还有什么资格追求民主自由,奢谈法治宪政,有什么资格以中华第一大真人自许,有什么资格自许独立知识分子、中华文化的传承者和二十一世纪最伟大的民间诗词家、思想家?

关于林案,罪与非罪在法条上就已非常清晰,执法犯法、循私枉法、非法拘禁、借法索财、乱法硬判的恰是龙泉市司法机关。我方更进一步从法理、人权等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地论证了林案的荒谬和当事人的无辜。现毛根寿、林樟法等人已上诉至丽水市中院—–我相信,最后的胜利必定属于我们!

东海一枭2005、10、7东海一枭地址:广西南宁市经文街3-1号阳光公寓530022电话:0771 2611402 邮箱:donhai5@hotmail.com震旦论坛网址: http://203.251.11.141:100

附一:首届林樟旺案研讨会出席会议的嘉宾与记者有(按签到时间为序):吴飞(《新闻周刊》记者)、古川(博客中国专栏主编)、李大白(诗词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李柏光(法学博士,著名人权活动家,维权斗士)、高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资深记者)、王雨墨(中国仁学筹委会主任,网络名家,又名阿墨)、千岁兰(女诗人)、阎雨(北大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武凤琴(女记者)、张祖桦(中国宪政研究专家,著名公共知识分子)、熊伟(《法制早报》记者)、卜思达(《国际商报》主编助理、记者)、林碧琦(《法制早报》记者)、李亚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何异君(《环球导报》记者)、李杨柳(《经济日报》新闻发展中心)、刘荻(资深网友)、李海(自由撰稿人)、贺雄飞(著名出版家)、郭晓华(博爱天使)刘舒慧(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资源部部长)王绪宏(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行政主管)黄开堂(记者、维权人士)高智晟(北京智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十大律师)王焕申(石家庄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和平(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天勇(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关澜(维权人士)王德邦(清华志清中学校长、学者)杜光(中央党校教授)蔡德诚(原《科技导报》主编)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宪政学专家)滕彪(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黎鸣(著名学者和公共知识分子)吴勤学(经济学博士,北京联合大学教授,中国对外投资贸易论坛理事长)黄辉(北京智库文化传媒中心)周鸿陵(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问题学创始人)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阳光宪政研究中心秘书长)杜兆勇(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中国对外投资贸易论坛副理事长)王建军(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理事长,中国社会转型论坛轮值主席)包遵信(资深学者,著名宪政活动家)张大军(天涯版主,资深网友)刘怀昭(《星岛日报》记者、公益活动家、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尹筱青(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李文慧(北京天策人学研究所研究者)彭玫瑰(北京天策人学研究所研究者)蒋友泉(新华社)杨建华(记者)务名杨(《北京娱乐信报》记者)吴东发(康福国际教育文化中心执行理事)王渭(野草诗社秘书长)王海绅(《北京娱乐信报》记者)王华绅(石家庄律师)程瑞华(浙江遂昌公民,商界人士,民间义士)梅善旺(浙江龙泉公民)詹效河(社会学者)余樟法(南宁震旦文化艺术研究院)余建英(浙江遂昌公民)另有主办方工作人员若干。

附二:关于林案的法律分析、理论探讨、道义声援、网络评论等文章诗词,数以百计,难以准确统计,凡寄我邮箱或被我“发现”的计有:高智晟《政府不做事,是对公民最大的善举》陈冰:《法律、法权与人权》、对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周光明等人非法拘禁、受贿、徇私枉法等刑事犯罪控告书》(代)《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 陷害勒索村—–林樟旺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意见书》、《刑事上诉状》张星水《关于林樟旺一案的分析与思考—– 质疑有关部门的办案动机》、《林樟旺案一审辩护词》杨兴录《申诉与控告》(十多位律师与法学专家集体创作。杨君初稿)、《请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质》(代)、《关于要求龙泉公安局森林分局回避的请求书》(代)、《林樟旺等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案律师建议书》(代)《不如罚东海一枭给俺送些美酒和帅哥》程瑞华《林案辩护词》张祖桦《人权入宪与民权沦陷》杨在新《讨伐浙江龙泉”公匪”坑害百姓的恶行》三篇、《关于要求严肃查处龙泉市公安分局绑架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代)《亏龙泉公安下手!》王德邦《从瓜分到掠夺–警惕极权掠夺时代——林樟旺案引起的思考》王德邦:《从小岗到姚坑,一条民权争夺之路》杜光:《从林樟旺案看政治体制改革》郑俊伟:《对龙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刘路:《”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周鸿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以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修建为例》李柏光:《以法律名义进行的违法滥权行为!—–在林樟旺一案研讨会上的发言》《请求启动人大法定监督程的申请书》(代)《致浙江省监察部门紧急申请书》(代)《致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状》(代)《要求撤销周光明的龙泉市公分局长动议》(代)任不寐《我拿什么来帮助你,东海一枭》(诗)欧阳懿《浙江公安勒索山民,网选总统愤怒举报》 《枭病、民罪、党毒贻害》、《亮灯、奏乐、摆拳、连环霹雳手 –为老枭鼓劲、加油》杨天水《中国警方离文明多远》、《谁是法盲–浙江龙泉市农民林樟旺被逮捕实在冤枉》、《农民林樟旺何罪之有》、《逮捕林樟旺是胡温新政的对台戏》、《专制恶习害了林樟旺》火 戈《可爱的故乡——-和乡亲余建英等兄弟姐妹一起哭喊!》鲁北《是谁欺榨农民》、《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想干什么》樊百华《龙泉市公安局”千万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川歌《我对林樟旺一案的看法》、《拳击场上的东海一枭》、《不得不说的话—-并寄语龙泉公安分局局长周光明们》、《赵本山的三鞭子与林樟旺一案》《路–为龙泉为修路而蒙冤的山民而作(诗)》、《路–为龙泉为修路而蒙冤的山民而作(诗)》温克坚《请胡锦涛来证明东海一枭错了!》旧雨楼《再也不能这样活!–兄弟姐妹们,起来!共同声援遂昌乡亲林樟旺!》郭少坤《维权难、难于上青天》、《谁知道会”研究”到什么时候》、《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薛振标《政府怎么能死不认错!—–有感于林樟旺案》南峰:《支持维权就是维护正义—-为林樟旺案而作》一池清水:《关于林樟法案的若干建议》小陶:《拍案不惊奇—有感于林樟旺一案》焱文:《机耕路上的罪恶—–浅议林樟旺案件》、《天下恶贼》老戚:《声援老枭,声援林樟旺们》《黑暗的周光明》《林樟旺能否回家过中秋节》《请老枭将正义进行到底》姜福祯:《任意车边的土皇帝———也给东海一枭敲敲警钟》风尘侠隐:《警乎?匪乎?》《我不愿相信—-观林樟旺案有感(叙事诗)》、《我不愿相信—-观林樟旺案有感(诗)》千岁兰/王雨墨:《”和谐社会”的敌人–从林樟旺案看中国贪官》王雨墨:《亲农–我从乡村走来–写给林樟旺我的好兄弟》王中陵:《老大难,抓住老大就不难–林樟旺案与破家县令》阎雨: 《狂欢在痛苦中升级–从林樟旺案透视农村、农民困境》 郑贤 : 《乡村修路村村通,为啥浙江成罪行?》王中陵:《次韵和东海一枭《林樟旺案杂感》 (诗)》梦楼:《有感于林樟旺案(诗)》钱明锵:《原玉步萧瑶《林樟旺案杂感》三首(诗)》钱明锵:《步东海一枭《龙泉十八剑》原玉(诗)》伙夫:《步东海一枭《龙泉十八剑》韵(诗)》南峰:《和诗一首(诗)》 老象:《“林樟旺案”有感(诗)》孑遗:《有感官场腐败和东海一枭 “龙泉十八剑”(诗》)江婴:《有感于林樟旺案(诗)》山月:《和东海一枭《林樟旺案杂感》(诗)》小草儿:《和东海一枭《林樟旺案杂感》(诗》)杨春光:《没有通路的黑森林和山民(诗报告)》槟郎:送枭兄赴龙泉伙夫 :遥送萧师赴龙泉党治国:《哀兵必胜,贪兵必败》

附三:枭文:我拿什么来拯救你,我的妹妹?农奴吁天录含泪鼓呼,泣血举报:为了我的乡亲父老!龙泉市公安是干什么的?龙泉公安:竹杠敲得梆梆响!一颗黑心,两副面孔—-龙泉市政府执政为谁、意欲何为?龙泉公安,贪婪又凶恶的渔翁!扑朔迷离的”林樟旺案”以”专项整治”为名,行勒索迫害之实向浙江遂昌的”父母官”致敬 龙泉公安急眼了!到底是谁具有社会危害性?周光明,黑暗制造者!执法人员?索命无常!—龙泉法院制造命案小贼入监狱,大匪当公安!将罪错进行到底向公安部紧急举报!看了这些照片,谁能无动于衷?周光明玩法勒索,胡锦涛难辞其咎题杨兴录律师《林樟旺等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案律师建议书》预题“龙泉十八剑”(另名“震旦十八侠”)林樟旺案杂感为林樟旺案而作东海一枭是不可战胜的中国第一刁民向公安部紧急举报!致浙浙江省公安厅厅长的信人心都是肉长的文龙思虎聚京华—-首届林案(北京)研讨会散记首届林樟旺案研讨会纪要林樟旺案:领导妙语及其它将赴龙泉出庭林樟旺案写怀示海内外同道枭鸣虎穴,剑啸龙泉!—-林樟旺案初审漫记屈死别告状!林案判决书四大硬伤原载《议报》第219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诗:一刀就把你干掉
短讯:民不与官斗,林樟旺决定不上诉
东海一枭自题联
东海一枭:林案判决书四大硬伤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