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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变更权证课税 券商:可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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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邱国强台北二十六日电)台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变更认购(售)权证课税方式,券商可先扣除避险成本,再依认购(售)权证发行所得的权利金缴税。券商认为,此一增修法条若能通过,将可有效降低券商发行认购(售)权证的风险,符合有所得才课税的原则。

立法院财委会今天审查所得税法增订条文草案,允许券商一旦发行认购(售)权证出现损失,且超过该次权利金收入时,可减除各项相关发行成本与费用后,再以余额课税,但不溯及既往。

券商普遍表示,发行认购(售)权证本来就有较高的风险存在,若一律以所得的权利金课税,一旦亏损,将形成亏损也要课税的不合理情况,使券商发行权证的风险性大增,不利券商经营。

券商认为,若这项增修法条通过,券商在发行认购(售)权证时,对股价的涨跌将不必再像现在一样地担心,可有效降低券商风险,还可符合有所得才课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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