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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籍工作者年度中离境前 应办理结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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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一日电)近年越来越多外籍人士来台工作,对于部分外籍人士于年度中离境,财政部表示,应于离境前,将年度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根据税法,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于年度中废止中华民国境内的住所或居所离境,应于离境前就年度的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而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居留日数占全年日数比例扣除,但若申报有薪资所得者,薪资所得特别除额可全数扣除,不需按比例计算。

至于配偶若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且仍继续居住中华民国境内,则应由配偶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也就是每年五月,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举例来说,有一外籍教师于今年五月入境受雇教授英文,原订两年工作契约,但因提前解约在十一月离境,共居留190天。雇主支付薪资所得时已按居住者的扣缴率10%扣缴税款,计薪资所得共19万326元,扣缴税款1万9032元,该如何缴税?

国税局指出,根据税法,这名外籍教师于94年度,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天数,已超过183天,算是居住者,所以,应于离境前就年度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应按比例扣除,94年度免税额是7万4000元,标准扣除额4万4000元,依比例计算下来共6万1424元。

也就是说,薪资所得19万326元减6万1424元,再减除薪资所得扣除额7万5000元,所得净额为5万3902元,依税率6%计算,应纳税额为3234元。所以,雇主已扣缴的税额1万9032元,应退还税款1万5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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