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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搜集指纹应以法律明定搜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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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二十八日电)户籍法第八条“换发身份证须按指纹”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第六零三号的违宪解释,不再适用。根据解释文,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与建档人民指纹,应以法律明定搜集目的,并与重大公益结合,以及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使用。

解释文指出,指纹是个人人格尊严资讯,属资讯隐私权,是人民基本权利,受宪法第二十二条保障。宪法对资讯隐私权保障并非绝对,国家得以在符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范围内,以法律对隐私权加以适当限制。

解释文说,国民身份证发给与否,直接影响人民基本权利行使。户籍法第八条规定,十四岁以上请领国民身份证应捺指纹并录存,第三项规“定不按前项规定不发给身份证”,形同强制按捺并录存指纹;而以按捺指纹作为核发国民身份要件,目的为何,户籍法并无明文规定,不合宪法的隐私权保障。

解释文强调,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与建档人民指纹,应以法律明定搜集目的,并与重大公益结合,以及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使用。主管机关对所搜集指纹档应采组织与程序防护措施,才符合宪法保障人民隐私权的旨意。

行政院原定今年七月一日实行“捺指纹领身份证”措施,因引发侵犯隐私权争议,经立委赖清德等八十五人认为户籍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由于时间上具急迫性,大法官于六月十日做出“暂停处分”,目前已暂停执行。大法官会议则经过召开言词辩论庭后,今天傍晚做出解释文。

今天会议是由司法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等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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