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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需有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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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日电)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是许多纳税义务人喜欢列报的项目,不过,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需于课税年度在列报扣除的地址办有户籍登记才能申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近来发现有一纳税义务人申报综所税列举扣除时,提供的是大厦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结果,列报的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10万6203 元,被国税局以不符合规定予以剔除,并补征应纳税额6万1580元。

虽然申请人认为,大厦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代表纳税义务人的确住在这个住址,希望准予追认,申经复查,但最后还是被国税局以户籍未设籍于住址予以驳回。

国税局表示,购屋借款利息是指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也就是应符合以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名义登记、且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课税年度在地址办妥户籍登记,又无出租、供营业使用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条件。至于大厦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不具有户籍登记效力,不得作为列举扣除购屋借款利息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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