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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劳工职业伤害补偿金不需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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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八日电)针对劳工因受职业灾害,雇主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的工资补偿金,财政部表示,这属于损害赔偿性质,依法不需报缴所得税。

财政部中区国局指出,劳工遭遇职业灾害时,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规定,雇主应于劳工医疗中不能工作时,按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如劳工医疗期间届满两年仍不能痊愈,且经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合残废给付标准,雇主可一次给付四十个月平均工资后,免除工资补偿责任。

国税局表示,两种情形的补偿金均属于损害赔偿性质,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可免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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