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都市更新条例三读修正 公有土地处分更弹性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条文修正案,明定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时,范围内公有土地及建筑物得让售予实施者;至于协议合建范围内之公有土地及建筑物以标售方式办理时,除原有法定优先承购者外,实施者得以脱标价格优先承购。

修正条文将增加都市更新事业计划范围内公有土地的处理弹性,考量在合理范围内,优先让实施者,也就是都市更新事业的机关、机构或团体,如同一般民间惯称之“业主”、“甲方”,或申请建筑执照的“起造人”,可取得土地优先承购权,以利推动都市更新。

今天通过的修正条文为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时,除按应有之权利价值选择参与分配或领取补偿金外,并得让售实施者。

至于“权利变换”则指更新事业计划范围内之土地所有权人、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实施者,提供土地、建筑物、他项权利或资金,参与或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于更新事业计划实施完成后按其前原权利价值比例及提供资金比例,分配更新后建筑物及其土地之应有部分或权利金。

另一项修正条文为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时,得以标售或专案让售予实施者;其采标售方式时,除原有法定优先承购者外,实施者得以脱标价格条件优先承购。

所谓“协议合建”,则指由地主与建设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认定之价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资金合建,并分回改建完成后之建筑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权利人之同意才可实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办理,无须另外拟订任何计划送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