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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大桥断 3人获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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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89年8月下旬,高屏大桥断裂,导致16部车辆掉落,58人受轻重伤,最高法院昨天判决公路总局第三区养工处须对开车经过进而坠桥、且受有胸椎骨折等伤害的曾姓驾驶,赔偿 379万多元,另同车乘客、为曾某银行同事的林女,则可获国赔313万多元确定。

当时与曾某、林女同车的尚有赖女、姜某,而姜某仅受擦伤,赖女则受有腰椎爆裂、胸椎骨折、脾、肝脏破裂等伤害,甚至脾脏不得不割除,也由于脊髓损伤无法复元,下半身进而残废。

对于赖女,最高法院早于93年11月18日,判决公路总局第三区养工处国赔575万多元;该处对同车的曾、林与赖女等3人,总计须国赔126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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