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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车祸发生 仍离去 驾驶人 构成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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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最高法院昨公布一则重要判决意旨,民众发生交通事故,虽非肇事者,但若未等待警方处理号即自行离开,将负起肇事逃逸责任。

黄姓机车骑士不明原因突然滑倒,撞及王庆和驾驶的公车右侧,倒地后送医不治,当时王某认为自己未撞人而自行离去,最高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未撞人,但他明知有车祸发生,却仍离去,已构成肇事逃逸罪,昨判王某徒刑6个月,可易科罚金确定。

王某另遭控业务过失致死罪部分,因现场勘察黄某、机车倒地方向,以及机车痕等,法院认定应是黄某不知何故突然去撞公车,此部分仍判王某无罪确定。

本案发生于90年 3月19日上午,高雄市公车驾驶王庆和驾驶60路公车行经高雄县长庚医院站后,驶入外侧快车道,慢车道的黄姓机车骑士突然向左方滑倒,头撞公车车身右侧,安全帽脱落。

黄某摔倒,双手抱头翻滚,脸部朝下,流血不止,当时王庆和已知发生车祸,虽将公车停下,却未向前查看,适逢吴某开着小货车路过该地,下车质问王某为何不救人,王某却回答不必看了,将公车再移往前方的路旁空地。

吴某好心报警后,告知王某,有事须先行离去,但王某也未等警员、救护车前来就离开现场,黄姓骑士终因为头部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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